陽光灑進明亮的律師事務所,茶杯裡的熱氣緩緩上升。陳女士面容憔悴,緊緊握著皮包,坐在律師對面。
陳女士:(聲音微顫)「律師,我真的沒想到,爸爸才剛走,家裡就變成了這樣。他在醫院走得急,根本來不及留下任何遺囑……」
律師:(遞上衛生紙,語氣平和)「陳女士,請節哀。長輩突然離世,家人間的情緒波動通常很大。目前家裡的狀況是?」
陳女士:(嘆了口氣)「我爸爸名下有一間在市區的老房子,原本我們四個小孩想說照法律來就好。結果我大哥,昨天把我們三個妹妹叫回去,口氣強硬地說:『媽媽已經不在了,且長子繼承家業是傳統,女孩子嫁出去了就該放棄,這房子應該歸我一個人。』他甚至已經準備好拋棄繼承的書狀,要我們立刻簽字。」

律師:「聽起來,大哥是想主張傳統習俗,但在法律層面上,這並非強制性的。你們當下有簽名嗎?另外,您和另外兩位妹妹的想法呢?」
陳女士:「因為我們不懂,所以當下沒有簽,但,我們不想跟哥哥撕破臉,且,那房子也有我們對爸爸的回憶。如果我不簽字,他真的能一個人把房子拿走嗎?我該怎麼辦才能保住我的那一份?」
律師:(翻開法律條文,眼神堅定)「陳女士,請放心。在台灣法律下,沒有遺囑時,原則上,所有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且應繼分是均等的。大哥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要保障您的權益,我們有幾個關鍵步驟……」
林岡輝律師建議:
針對這個情境,媽媽(陳女士)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如下:
1.堅定拒絕簽署「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繼承起 3個月內 向法院書面聲請。只要不簽字,大哥無法單方面替妹妹們辦理拋棄。
2.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即使大哥不配合,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憑身分證、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文件,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不動產登記為 「公同共有」。這能防止大哥私自變賣房屋。
3.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若私下協商(遺產分割協議)不成,陳女士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則進入訴訟,由法官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或是變價拍賣後分配價金,或是分割與其中幾位繼承人,並由取得遺產者,給付金額給未取得遺產者。
另外提醒注意二件事:
1.請不要交付任何的印鑑或印章予大哥。
過往實務上曾發生,繼承人向其他繼承人聲稱要拿印鑑辦理繼承流程,卻是將不動產過戶到其名下、抑或擅自辦理拋棄繼承等不法行為,為了避免這樣的不法情事發生,提醒陳女士不要交付任何印鑑或印章予大哥。
2.詢問大哥除了傳統習俗外,是否還有其他理由?
父子之間一樣有可能有借貸關係,如果父親曾經與陳大哥間有借貸關係,在處理遺產時,可能要就此部分一併商議解決方式。
此外,父親往生前,陳大哥是否單獨負擔扶養費呢?如果其他子女也需要負擔扶養義務時,陳大哥所支出的扶養費,有可能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其他繼承人分擔扶養費,此時在處理遺產時,也有可能要就此部分一併商議。
最後,陳女士希望不要跟哥哥撕破臉,這要怎麼處理呢?
如果哥哥只是因為不懂法律,單純因為錯誤的傳統習俗觀念要求妹妹們放棄財產,或許可以請哥哥可以去諮詢律師,確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後,讓哥哥放棄不必要的爭奪,並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跟衝突。
但,如果哥哥還是希望取得全部的遺產的話,陳女士可能要思考,是否真有需要堅持保有這份遺產?還是多給哥哥點錢,換取取得不動產的產權?如果陳女士希望維護法律上的權益,撕破臉應該是無法避免的結局。不過,陳女士已經溫馨提醒哥哥去諮詢律師,且哥哥並沒有正當理由要求取得全部遺產時,兄妹間會撕破臉不是陳女士的問題。
林岡輝律師
1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