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一詞˙實是源自於大陸的戲劇,但戲劇跟實際的狀況,有時候會有很大的落差,畢竟戲劇必須又有張力,才會讓人繼續看下。所以我不禁好奇,大陸的人民婚內出軌,真的需要淨身出戶嗎?

大陸2023年民法典修法時,在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針對原有的《婚姻法》新增了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照顧無過錯方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新增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處理。這意味著,如果對方存在過錯行為,無過錯方完全可以主張分多財產,並且很大程度上能實現這一訴訟主張。因此可以說,出軌行為將能成為財產少分或不分的法定理由[1]。
此後,2025年大陸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但未變更此種分配之基準及原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如果對方婚內出軌,無過錯方似乎就可以主張對方不能分配婚姻內的共同財產,或者少分配。因此,大陸地區的法律規定中確實提供了要求婚內出軌一方淨身出戶的法律規定及支持。
台灣有無相同或類似的規定呢?
目前,我國並沒有跟大陸地區相同的規定。
比較類似的規定是民法第1030條之一,即夫妻雙方未約定其他婚姻財產制,採取法定財產制時所需適用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但這樣的規定可以作為我國有淨身出戶的法律依據嗎?
首先,
台灣沒有採取共同財產的婚姻制度,目前的法定婚姻財產制是各自所有,從出發點上,我們法治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適用基礎不同。
其次,
如果單看法律條文的文字,似乎法院針對分配是不是公平?,有裁量空間。
所以,似乎可以主張對方有外遇,怎麼可以這樣分配呢?這不公平啊。
但,法院可以考慮外遇因素,予以裁量嗎?
立法理由是這麼說的:「法院為第二項裁判時,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應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無共通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因此,法律其實有限制法院要審酌是否公平的因素,即法院要考量的是: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其中並沒有提到侵害配偶權之字眼,即沒有要求法院考量婚內出軌這件事。
如果出軌的情形比較嚴重,已經達到分居的階段,法官可以用此部分介入判斷剩餘財產金額之數額。但,如果單純發生婚姻外性行為一次或多次,外遇的那一方,一樣回歸家庭的話,這樣的婚內出軌行為,並非判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多寡的依據或理由。
再者,
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舉例來說:
夫婚後財產500萬,婚後負債100萬;
妻婚後財產200萬,婚後負債0元。
此時妻可以主張平均分配請求夫給付200萬
【計算式: {夫 (500萬- 200萬) -妻(200萬-0)} /2 =200萬)】
依照法律條文規定及實務操作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係指其中一方對於他方婚後財產的增加沒有貢獻,所以不應該分到那麼多,所以,條文中的「調整」是指往下調整,就減少的意思。
基此,如果夫有外遇,夫的剩餘財產分配頂多就是給妻子200萬,其餘的婚後財產淨值200萬(計算式: 500萬婚後財產-200萬剩餘財產分配差額-100萬負債 = 200 萬),仍歸夫所有,不會發生淨身出戶的法律效果。
更進一步說,如果夫妻無未成年子女且夫外遇後分居,分居後增加婚後財產50萬的話,夫或許還能抗辯此時所增加之婚後財產50萬,跟妻子沒有關係,妻子完全沒有貢獻,此部分應該要調整,所以請求減少分配給妻子的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因此,夫外遇還搞到分居後,妻子可以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的金額還變少了。
總結來說,
我國的法律並沒有直接請求對方需淨身出戶的規定。

因此如果要發生淨身出戶的法律效果,一種是對方願意淨身出戶,並簽署約定、抑或有其他協議的話,另一方才能這樣請求或主張。
一方外遇時,想像上外遇的該方會投入錢及時間在婚姻外的小三或小王身上,如果外遇的一方沒有花掉這些錢,存續至婚姻關係結束時,外遇一方的婚後財產自然應該有所增加。但目前在法律計算上,無法將此部分之花費追加回來,對於婚姻中的履行忠誠義務一方都是一種傷害,或許可以從公平的角度重新思考法律規定,以保障婚姻中的弱勢者。
林岡輝律師
114.09.11
[1]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DYwMjcxMw==&mid=2649256040&idx=2&sn=3485224e04ea96ac84810b63461e1afe&poc_token=HJItwmijChdxNFf_d3DSLgUQ87eQvEy_F9CYUQjI ;http://shanghailihunls.com/show.asp?id=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