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在車禍刑事案件之效果-高雄律師

在車禍案件中,如果加害者與被害者針對民事損害賠償達成共識,雙方會成立和解,形式上可能有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者是鄉鎮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或者書面的和解契約。

一旦達成和解後,主要會影響量刑及撤回告訴。

一、和解與量刑

在審理過程中,通常和解後,法院在量刑的理由中,也會說明被告是否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做為量刑的有利考量因素,甚至在依法得給予緩刑的案件,有取得和解書,也是影響法院是否給予緩刑的重要因素。

有和解,法院一定會判比較輕嗎?

不一定。

法院的量刑會考量刑法第57條及相關加重、減輕刑罰的法定事由。

舉例幾個可能影響和解減輕效果的情況:

1.雖然和解,但不認罪,且法院不採信無罪的理由。

一般來說,和解屬於對於被告有利的事由,屬於犯後態度良好,知所悔悟的證據,但,如果一方面和解,一方面不認罪,且不被採信時,就有可能被認為飾詞狡辯,態度不佳,反而會從重量刑。

實務上,雖然有法官認為被告的辯解屬於其訴訟上權利,不對其為不利之認定,但依筆者經驗,更多的法官可能會認為,犯後態度不佳,且無謂的辯解,浪費司法資源,應該加重量刑。

否認犯罪要判重一點,也與一般國民認為做錯就要認,做錯還不認,應該要處罰重一點的國民感情相符。

過往新聞曾報導一車禍案件,被告是一位女性,她一審認罪並和解,但二審改主張無罪答辯,後來就沒有獲得緩刑。

2.雖然和解,但沒有履行和解條件的內容:

和解的條件如果是約分期付款,但在審理過程當中,就已經有未依約履行的狀況,等於被告針對自己的犯行,並未實際彌補被害人,難以認為被告真的已經知所悔悟,犯後態度良好。

二、和解與撤回告訴:

如果刑事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案件還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雙方既然達成和解,被告通常會希望被害者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回告訴後,一審法院只能做成不受理判決。如果案件是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解察官也只能作成不起訴處分。

不管是不受理判決或是不起訴處分,被告都不用再擔心刑事案件的刑度,也不用擔心前科的問題。

總的來說:

經過律師評估案件的證據不利於被告時,律師會建議當事人真心悔悟,取得被害人原諒,盡力彌補被害人,爭取被害人或其家屬同意和解。

林岡輝律師

1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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