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受理單位看到勞工申訴時只主張一次的侵害行為,可否直接以該申訴不符合職場霸凌之要件,逕予不受理呢?
關於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規定,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一)非屬職安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此時,針對提問的案例,雇主可否直接為不受理呢?
防治準則草案中之立法理由提及:「第一項,考量部分申訴者其申訴內容無具體事項或非屬本法所定職場霸凌之情形等,爰參考安衛防護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明雇主依第七條第五項所設之申訴處理單位,於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時得不受理之情形,以避免申訴人濫行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而影響事業單位正常運作。」
因此,如果申訴內容無具體內容,申訴處理單位可以予以駁回。
至於還有那些情況,可以予以不受理?審酌草案曾參考安衛防護辦法之規定,因此,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不受理曾闡釋之意旨說明如下:
1.就此規範之不受理,應該是指形式上非本公司勞工-加害者或被害者非本公司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115公申決字第000087號)。
2.除申訴內容與職安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定義要件明顯毫無相關,或難以自內容瞭解申訴意旨,而得依規定論斷為「非屬職場霸凌事項」或「無具體之內容」不予受理外,如未進行調查而逕予不予受理,誠難謂無遽斷之虞,對於當事人申訴權益保障即存有與規定未符之缺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 115公申決字第000038號)
申言之,所謂「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案件」,應指明顯不屬於職場霸凌之事件,如就職場霸凌之判斷須經查證事實始得認定者,即非明顯不屬於職場霸凌之事件,而不得逕予不受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115公申決字第000036號)。
職安法目前對於職場霸凌部分,如僅有一次不法侵害,尚須經查證事實,判斷情節是否重大?如果重大者,仍然後構成職場霸凌。準此,雇主不宜以僅有一次不法侵害,即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因此,就案例所提之問題,公司不宜逕為不受理之決定,仍宜依照霸凌準則草案所規定之方式為調查及認定為宜。
林岡輝律師
115.06.21
( 本文內容撰寫於草案生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