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該不該扣?-車禍法律-林岡輝律師

小王提著水果走進小明家,客廳裡飄著藥膏的味道。

小明坐在沙發上,腳上還打著石膏,神情有些疲憊。

「最近好點了嗎?」小王關心地問。

小明勉強笑笑:「還好啦,只是要拄拐杖,才能行走。唉,真是麻煩。」

小王看著茶几上的文件:「這些是醫療費用單據嗎?」

小明點頭:「對啊,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理賠金已經下來了,醫藥費大概補了一些。可是接下來要談對方賠償,我就卡住了。」

「卡住?」小王皺眉。

「我不知道那筆強制保險金要不要先扣掉。比如我醫療花三萬,強制保險金給我一萬,那我還能再跟對方要一萬嗎?還是只能要差額?我怕講錯,被對方說貪心。」

小王想了想,搖搖頭:「這確實不好說。感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是國家強制規定的,又不是對方出的錢,好像對方應該要再賠一次,但又覺得哪裡怪怪的。」

小明苦笑:「我只知道腳痛,但現在腦袋也痛。」

小王輕拍他肩膀,語氣溫和:「我也不太確定你擔心的問題,我們再來去請教專業的律師吧。」


林岡輝律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源起,來自於一位車禍受害者母親(柯媽媽)為替無辜受難者爭取基本保障而努力奔走多年。最終,這項法案於 1996 年 12 月 13 日三讀通過,並於 1998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目的是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基本的醫療和傷害補償,減輕其經濟負擔,所以強制汽車所有 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之責 ,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註1)。

基此,小王所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國家強制規定要投保,確屬無誤。

但,被保險人都還是要負擔險費,立法者立法時就審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既係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自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而得減免其賠償責任 (註2)。

因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以小明所假設的情況,假設強制保險金給小明一萬,依照法令規定,小明跟對方的求償金額應該要扣除這一萬元,只能跟對方請求餘額。

▌不管啦!我就是要對方多出點錢

或許會有民眾覺得調解的時候,不是說要談法理情嗎?又不是純談法律,而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不是對方自己出的錢,所以,損害賠償部分,我就是不想要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

某個角度來看,調解確實不用完全依照法律,但,畢竟這是法律訴訟案件所生的談判,所以可否這樣主張?應該要看雙方的談判籌碼、方案及是否有談判的必要。

試想對方打官司打到最後,民事法院就是會依法扣除的情況下,對方為何要退讓呢?因此如果堅持不扣的情況下,很有可能談判破裂,造成調解不成立,如此到底是否有利?恐怕很難說。

當然在某些個案的情況下,或許主張不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時,對方審酌到時間、力氣、費用以及調解不成立時,可能帶來的壞處過大,所以同意不扣除,也不是不可能。但這就必須要依個案而定。

▌結論:

1.被害人所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應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

2.調解時是否要同意扣除?請先考慮法律既已如此規定,建議扣除為宜。除非個案有特殊的情節或考量。

林岡輝律師

114.10.22

註1:

https://www.cali.org.tw/Origin

註2:

保險人之給付既係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自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而得減免其賠償責任。再者,為避免受害人雙重受償,加害人或被保險人為賠償時,亦得主張扣除。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