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致人受傷,如果沒報警,就是肇事逃逸罪嗎?-高雄車禍-律師

夜裡,小明坐在客廳裡發呆。

小王端著熱茶坐到他旁邊:「你這幾天都沒睡好吧?」


​小明苦笑:「誰睡得著啊?那天明明是我閃避不及,少年自己摔倒受傷,我立刻停車、陪他、還打給他爸等了四十分鐘。結果幾天後,他媽媽卻打來說我撞人還逃逸。」

小王皺眉:「那你們有報警嗎?」

小明沉默了一下,低頭:「沒有。那時候少年說沒事,少年堅持不要報警,我也想說有家屬在,就交換資料而已。哪知道後來他媽媽去報案。」

「那警察怎麼說?」

「他們說可能會依『肇事逃逸』偵辦……可是我根本沒跑啊,我就在那裡等他爸來!」

小王歎了口氣:「小明,我知道你沒惡意,但,沒報警,有時會被認為你想規避責任。」

小明臉色一白:「那我是不是要被關?」

小王看著他那雙發抖的手,語氣放柔:「我也不太確定你擔心的問題,我們來去請教專業的律師吧。」


▌林岡輝律師說明:

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要處罰一個人,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小名是否會構成肇事逃逸罪?我們先來看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的條文規定及解釋是甚麼?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目的​

本規定立法目的,乃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使被害人即時救護,足見立法者認為駕駛人駕車肇事後,倘能將被害人即時救護,或留在現場處理,避免後車再次撞擊傷者,均可減輕或避免被害人之傷亡,此攸關社會大眾生命、身體之安全,因而將駕車肇事逃逸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判決意旨參照)

◆白話文:

駕駛機動車輛,如汽車或機車等,發生車禍事故導致別人受傷時,如果駕駛人可以馬上幫傷者送醫;或在現場維護傷者的安全,避免傷者產生更嚴重的後果者,應該可以保護大家的生命、身體安全,所以,如果駕駛者發生車禍事故逕自離開現場者,是應該加以處罰的犯罪行為。​

▌逃逸的定義

​本條所謂「逃逸」: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傷害後,如果曾經留在現場等待處理或協助救援,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適當之救護後始離去,因其離去現場行為已不致使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即未違反本條規範之立法目的,不能認為構成本條之犯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9號確定判決意旨可參)

◆白話文:

發生車禍事故導致別人受傷時,司機不留在現場,來救助或保護傷者、或者避免二次撞擊、或者協助到場人員處理事故,就直接離開現場的話,這種離開行為,將可能使車禍的後果更嚴重,比如使傷者一步一步走入死亡的界線增加死亡的可能性。

因此,車禍肇事致人傷害後,如果曾經留在現場等待處理或協助救援,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適當之救護後始離去,因其離去現場行為已不致使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就沒有違反立法目的,不算是逃逸。

​▌小明原則上不會構成肇事逃逸

​小明待了40分鐘,留下了名片,且待少年父親到場後才離開者,顯然已經確認被害人獲得適當之救護後始離去現場,雖然沒有報警或打119,原則上,不會構成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車禍後不報警,好嗎?

法官不是神,針對肇事致人受傷後,肇事者是否逃逸?要有證據來判斷。

因此,如果車禍後,就立即報警,可以留下證據,證明小明確實待在現場,並未逃逸。再者,如果小明確實構成過失傷害之犯罪時,因為小明主動聯繫警方,也有機會主張自首減刑優惠。此外,如果民眾有任意保險,大部分保險契約上,多約定需通知警方到場,此時,為求能順利取得保險給付,仍以連絡警方到場為宜。

反之,如果沒有另外投保其他商業保險,且小明沒有報警者,小明務必要設法保存相關證據,來佐證其確實有停留在現場,並等到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沒有再度擴大之危險時,才離開。

比如:行車紀錄器的影片、或者在現場等候時的手機錄音、或者有打電話給少年父親時的通話錄音等。

畢竟現場有少年及少年之父親二位證人,且公有監視器的畫面是否故障?也未可知。如果屆時各說各話,小明恐會遭受不利益。

靠山山倒,靠自己最好。

所以,
如果民眾沒有行車紀錄器等客觀證據佐證其曾留在現場等待處理、協助救援,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適當之救護後始離去現場者,會增加遭認定構成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的法律風險。

建議還是依法報警、依法聯絡救護車到場,較能降低遭認定肇事逃逸罪的風險。

▌結論:

1.
車禍肇事致人傷害後,如果曾經留在現場等待處理或協助救援,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適當之救護後始離去,且有證據佐證時,原則上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2.
如果有民眾主張,沒報警,就構成肇事逃逸罪者,恐怕是過度簡化肇事逃逸罪的處罰要件了。

3.
由於有請領保險給付的問題,以及降低民眾蒐證的焦慮。建議民眾一旦發生車禍,還是一律報警及叫救護車,心理壓力會比較小。

林岡輝律師
1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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