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傷害的醫療費用可以要求賠償?
「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參照。
白話文的說,能夠請求賠償的醫療費用,必須是車禍事故所造成傷害,且相同的車禍事故通常會產生此種傷害,就此種傷害的醫療費用,被害者才能請求。
比如說,
該次車禍導致骨折,因為是該骨折是車禍事故所造成,且相同的車禍事故通常會產生此種傷害,被害者能請求骨折部分之醫療費用。
但,可否請求胃潰瘍的醫療費用呢?
我想大部分的被害者都認同:「車禍不是中樂透」,不是車禍後,這輩子的醫療費用都要對方負擔。
一般車禍會發生撞擊的傷害。而胃潰瘍的發生原因,依照臺大醫院新竹台大分院林聖傑醫師的說明:「目前對於胃潰瘍的發生原因已知主要有幽門螺旋桿菌的感染以及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藥(含阿斯匹靈)的使用,當然還有一些危險因子,如抽菸、喝酒、飲食習慣不良、壓力過大、內分泌或自律神經失調等等。」(註1),所以如果車禍事故發生後,被害者請求胃潰瘍的醫療費用,法院原則上就不會判賠(註2)。
2.鈣片的費用可以要求賠嗎?
一般人都會吃鈣片當作營養補充,但,在車禍案件中,鈣片是否可以求償?
法院主要是審酌:鈣片是否屬治療傷勢所必需之醫療用品?鈣片是否具有回復身體健康之必要性?
關於上面的問題,主要都涉及醫療專業,所以法院原則上會看醫師是否有在診斷證明書說明有必要服用鈣片?或者是否有下處方?如果醫師未說明或者未為處方者,法院就有可能不判賠(註3)。
3.自付額而已?還是包含健保給付的數額?
現在大部分就醫時都有健保給付,所以在請求對方賠償時是請求自付額?還是包含健保給付的數額?
因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如果是由全民健康保險所提供的醫療給付,就提供的部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可以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給付。所以,就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於該範圍內,加害人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因而解免,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對於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因而喪失(註4)。
白話文的結論:
針對過失的車禍案件中,受害者只能請求自付額,不能請求包含健保給付的數額。
基此,求償時,被害者要準備診斷證明書及收據,並依據自付額向加害者求償。

4.國術館費用可以賠嗎?
法律上的損害賠償金額,必需是該金額的支出屬於回復身體健康的必要支出,就是真的可以治療身體健康的損害,使身體健康復原。

依此見解,因民俗療法原本即不能宣稱療效,所以,被害者前往民俗療法,比如說國術館等所支出之費用,原則上不能請求對方賠償(註5)。
那還是想推拿,要怎麼辦呢?
基本上目前的中醫診所甚多,中醫師可以實施傳統的中醫推拿治療,且,西醫診所也有復建的專業治療,亦可以透過此部份來取代國術館的處理。
上開二費用不僅大多可以取得健保的補助,且自費支出費用部分,如有單據,大多可以屬於損害賠償金額。
–
先跟大家分享這些醫療費用的項目,之後再分享其他種類的醫療費用是否可以求償。但主要還是依據下列的標準判斷:

一、能夠請求賠償的醫療費用,必須是車禍事故所造成傷害,且相同的車禍事故通常會產生此種傷害。
二、支出費用是否屬治療傷勢所必需?是否具有回復身體健康之必要性?
林岡輝律師
114.10.16
—
註1:
https://www.hch.gov.tw/?aid=503&pid=0&page_name=detail&iid=104
註2:
「惟謝阿輝患有胃及十二指腸潰瘍出血並因而死亡,非系爭交通事故所致,已如前述,原告自不得就此請求賠償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8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3:
- 判准賠鈣片之判決:
「原告主張因系爭傷害,支出醫療費用32,404元,業據原告提出土城醫院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收據、新仁醫院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收據及復健治療卡、耀德中醫診所收據、輔仁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暨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複查土城醫院110年9月24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診斷:「第十二胸楔狀壓迫性骨折;左手肘挫傷;尾底骨挫傷。」;醫囑欄位:「……病人因上述原因,建議待骨折癒合,須背架保護,不得從事粗重工作,只能從事輕便工作,建議休養三個月及補充鈣質,宜服用含維他命D之鈣片,建議專人照護一個月,待骨折痊癒後建議可至徒手治療之復健診所進行復健一個月。」,新仁醫院於111年2月24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病患110年9月8日於土城醫院急診就醫治療,110年11月1日於本院復健科門診,110年11月1日、至111年2月23日於本院接受復健治療……。」,輔仁大學附設醫院治療項目亦與前開受傷部位大致相符,堪認原告確實有需治療及復健之必要,而原告購買輔具及藥品及證書費用亦屬原告因系爭傷害而支出之費用,原告此部分請求,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147號民事判決參照。
「本院就原告本件車禍所受傷勢後續治療期間等情詢問高醫附設中和醫院及博正醫院,回復分別略以:原告因術後仍感右上肢活動受限、肩關節腫痛,故於101年7月18日至101年9月26日期間至高醫附設中和醫院中醫部做多次治療,其症狀與101年4月之車禍有相關連,期間接受口服中藥及傷科手法和針灸治療,於101年9月3日開立之人蔘養生活力寶乃龜鹿二仙膠之加味藥,對患者骨折術後之癒後有幫助;鈣質補充是每人每天需要,原告於103年1月29日自費購買綜合B群,該健康補充口服品是原告自己選擇購買,本院並無強迫推銷等情,有前開博正醫院函文及高醫附設中和醫院103年5月21日高醫附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可憑(本院卷第114頁),是依上述回函堪認原告就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營養品支出與本件交通事故所生傷勢有所關連,且有其必要性,故原告為此所支出費用共3,450元仍得請求被告賠償。至原告後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5~12所示之營養補給品,其購買日與購買附表二編號3、4物品之日間,已有相當間隔,是非屬原告治療傷勢所必需之醫療用品,原告亦未證明物品有其回復身體健康之必要性,是其此部分之主張,洵屬無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雄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參照。
- 不賠之判決:
「②至原告主張其為使骨頭快速修復,另支出營養保健品(鈣片及維生素D)費用722元,固據提出交易明細為佐(士簡卷第77頁),然原告已接受醫師治療,醫囑未見醫師有建議原告另外補充鈣片及維生素D以加速傷勢復原,原告亦未舉證其有服用鈣片及維生素D之必要,則原告請求營養保健品(鈣片及維生素D)費用722元,應無理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參照。
「原告主張伊因前揭傷害,醫生說要補充鈣質,故購買鮮魚、大骨、鈣片等營養品協助復原,因此支出23,550元,並提出統一發票在卷為證。惟原告亦自承未經醫師或藥師認定有必要並開立處方(參本院卷第78頁),是尚難證明其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有支出上開費用之必要,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鳳簡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4:
「按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傷害保險之保險人固不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為保險法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應優先於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而為適用。從而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汽車交通事故,經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自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於該範圍內,加害人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因而解免,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對於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因而喪失。查被上訴人在秀傳紀念醫院住院所需之費用二十萬九千九百零六元,由住院診療費用明細證明單所載內容以觀,似由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部分醫療給付,另在長森醫院住院所需之費用三萬二千七百七十七元,觀之住院費用證明記載「以上之費用除自付額外由該院逕向健保局請款」,似亦有部分費用係由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倘上開住院費用,果有部分係由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依上說明,被上訴人即不得請求上訴人賠償該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