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志明:春嬌,我問妳喔,如果發生車禍,我方全責,對方的車已經開了三年多。那像板金、烤漆這些修復費用,我可以主張要折舊嗎?
春嬌:你的意思是說,因為對方的車不是全新,所以修復後雖然外觀恢復,但實際價值不等於全新的車?
志明:對啊,感覺直接賠全額有點不公平,因為對方的車已經用過一段時間了。
春嬌:我也不知道啊,我來請教律師看看吧。
林岡輝律師說明: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明文可參,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故本件原告以修理費費用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自為法所許。但其中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因此,修復部分應回復車禍發生前之「應有狀態」,即本件以新零件更換舊件,尚須扣除折舊之部分,始為系爭車輛之「應有狀態」。
板金沒有折舊的問題
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修理費用中關於工資[1]、板金[2]、塗裝、烤漆[3]、車台校正、拆裝[4]等費用,是無法計算折舊的,只有零件部分可以計算折舊。主要的理由在於如果不支出工資、板金、烤漆等,就無法回復系爭車輛的應有狀態,且此部分並未使被害人額外得利,所以,此部分的費用不應計算折舊。
因此,可以計算折舊部分,依目前多數實務見解,僅限於零件,其餘關於板金、烤漆等修理費用,並無法計算折舊,需核實賠償。
零件折舊可利用司法院網站計算
另外關於零件折舊的計算方式部分,司法院已經有網站可以直接計算,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直接至該網站輸入相關的資料後,即可得到法院可能判決之金額。
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2.htm
單據要分零件以及其他修理費用開立
此外,由於損害賠償認定時,零件與工資之計算標準不同,即前者有計算折舊的問題,所以,車禍求償時所欲使用之單據,務必請維修的車行分別開立,即區分零件或其他產生的修理費用,逐項列明。
林岡輝律師
114.09.22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20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51號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22號
[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國字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