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了,我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精神慰撫金有上限嗎?(高雄律師-車禍法律-林岡輝律師)

病房裡的空氣夾雜著消毒水味,小明躺在病床上,腿上打著厚厚的石膏。

小陳走進病房,手上拎著一袋水果。 

小陳:「小明,聽說你出車禍,我嚇一跳!怎麼這麼不小心?」 

小明苦笑:「唉,哪是我不小心,是那台汽車闖紅燈直接撞過來,我連煞車都來不及。」 

小陳:「太誇張了!你腳怎麼樣?」 

小明嘆氣:「骨折啊,醫生說至少要休養兩個月。現在每天翻身都像被電到一樣,腳還要抬高,加速血液循環」 

小陳:「那日常生活一定很不方便吧?」 

小明皺著眉頭:「超煩的,連去廁所都得拿拐杖,也擔心自己不小心跌倒,下床也還是會痛。吃飯也要別人幫忙端。」 

小陳:「那肇事的人呢?有來看你或賠償嗎?」 

小明搖頭:「只打電話來說會問一下傷勢而已。我這醫藥費、工作損失都不知道找誰算。」 

小陳想了想說:「這真的很不舒服,聽說精神上受苦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小明眼睛睜大地說:「是喔,那最高可以要多少啊?」

小陳說:「我也不知道啊,你要不要請家人去問律師看看。」


林岡輝律師 說明:

小明想知道因為骨折產生的痛苦,可以求償嗎?是否有上限?

首先,跟精神上痛苦有關的請求,主要是精神慰撫金,所以,先跟大家說明車禍後,什麼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種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的請求基礎主要來自《民法》第194及第195條,就條文規定分類如下:

第一種,

加害者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車禍案件中,如果過失致死時,被害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第二種,

加害者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一般來說,車禍案件中,如果過失致傷害時,通常被害者本人可請求其因身體、健康受害之精神慰撫金。法律規定雖有提及情節重大部分,但此部分通常不強求當事人需要提出精神科之診斷證明書,法院大多以社會常情,如果受有身體、健康之傷害時,精神上會因此痛苦而屬情節重大之情況。

第三種,

加害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車禍案件中,如果加害者過失傷害導致被害者成為植物人時,被害者之父、母、子、女或配偶原本依據身分關係可以與被害者互動之情誼及權利,受到破壞且情節重大,除了被害者本身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外,被害者之父、母、子、女或配偶也可主張身分法益被侵害而生的精神慰撫金。

小明因為對方的行為導致身體、健康受損,所以小明可以援引第二種情況來請求精神慰撫金。

▌為何要有精神慰撫金?

車禍發生侵害行為後,法律課以加害者回復原狀之義務,但除了財產上的損害外,尚會發生精神上的損害,應賦予被害者就精神上受有無形之痛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是否有上限呢?

法律並沒有規定精神賠償有一個絕對的金額上限。

也就是說,被害者所提出任何金額的請求,除非加害者心甘情願接受,否則,法院會依個案情況裁量,不會照單全收。

▌法院裁量的考量因素

基本上法院會審酌一切情狀來判斷精神慰撫金的合理金額,謹列出過往實務曾考慮過的因素(註1)

1.加害行為:

法院會審酌被害者所受傷勢的情況,或是否已經發生死亡的結果。另一併審酌被害者所受痛苦程度。

2.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法院會調查兩造的經濟狀況,通常會調取兩造的財產及所得清單。

此外,如果是請求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

比如公司所雇用司機於執行職務時,因可歸責於該司機之原因,導致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受損者,被害者據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時,法院還會考量到公司的經濟狀況。

3.被害者與家屬之關係:

與被害者之關係越親近者,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越高,所應受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應較高。

▌究竟是多少錢?

關於精神慰撫金認定之數額,依據上面的這些因素來判斷時,其實很難找到一個客觀的公式標準。

實務上被害者可以參考其他法院針對類似傷勢或者類似狀況關於精神慰撫金的判斷金額來主張,所以,有時候可以透過傷勢去檢索法院的判決系統,找出相類似的判決後,參考其他法院關於精神慰撫金的認定。

但法院是依法獨立審判,且每一件案件的情節可能有些差異,沒有辦法用其他法院的判決來拘束法官。

結論:

1.車禍事故如發生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受損之損害時,相關請求權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因此,小明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2.精神賠償金額,沒有法定上限,但最終金額會由法院依個案情況酌定。對方可以主張高額,但不代表法院會全額支持。

3.關於精神賠償金額之多寡,可以參考其他法院針對類似損害之認定,但其他法院之判決並不具有拘束力。

林岡輝律師

114.10.21


註1:

「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僅以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本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0八號判例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1號民事判決參照。

「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況、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家屬之關係暨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798號判決(原為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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