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驗收就不用付工程款嗎?-高雄律師

有些室內裝修或工程的業主,

會認為既然契約寫著要驗收才給付尾款或者保留款,

沒有驗收,就不用給尾款或者保留款吧?

其實不是。

有判決認為因為承攬契約是以完成工作為給付報酬的要件,所以如果業主認為無法驗收通過,只要工作完成,業主仍然需要給付報酬款;針對廠商沒有做好的部分,業主需要依照瑕疵的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包商修補。更有進者,如果承攬廠商施作的內容已經符合契約所約定的內容,業主刻意刁難不驗收時,也有實務見解認為此時屬於違反誠信,進而視為驗收通過的情況。

所謂的工作完成,法院有判決認為應於具體個案中,就契約之內容、目的觀察,依一般社會通念及誠信原則而為判斷,通常業主可以達到使用的程度,或者已經先行使用,或者如果興建案,已經取得使用執照,會認為符合工作完成。

此外,如果承攬人施作之工作物,外觀上即與契約約定之工程圖說不符,是否可認已完成工作,應依契約及相關附件之約定、該不符合工程圖說之具體情形、修補之難易程度及工程界之慣例等項綜合判斷,並非當然是瑕疵修補問題而已。

因此,

面臨到驗收的階段,筆者建議業主審慎評估包商之施工是否已達到工作完成之階段,更不宜輕易地拒絕驗收。

林岡輝律師

114.06.10

法院見解可以參考:

「按承攬工作是否完成與承攬工作有無瑕疵,兩者之概念不同,前者係指是否完成約定之工作,後者係指完成之工作是否具備約定品質及有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而承攬之工作是否完成,應於具體個案中,就契約之內容、目的觀察,依一般社會通念及誠信原則而為判斷。又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應認該事實發生時或其確定不發生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又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承攬人施作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即定作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自行修補其承攬人工作之瑕疵,所生費用由承攬人負擔,然承攬人仍非不得請求其已完成部分工作之報酬」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承攬之工作是否完成,應以承攬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為判斷依據。倘承攬人施作之工作物,外觀上即與契約約定之工程圖說不符,是否可認已完成工作,應依契約及相關附件之約定、該不符合工程圖說之具體情形、修補之難易程度及工程界之慣例等項綜合判斷之,而非當然可謂僅屬瑕疵修補問題」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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