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和解書,為何還會被吊扣駕照?破解「肇事逃逸」的法律迷思-(車禍-高雄林岡輝律師說法)

試想一個雨天情境:


小明將車子合法停在路邊,卻被一輛搶快闖紅燈的機車擦撞。對方不僅沒有留下處理,反而加速逃逸。經過一番波折,小明終於找到肇事者,雙方也順利簽署和解書、理賠金也入了帳,並且聲明「放棄民刑事及行政上之請求,且不得檢舉」。

這時,肇事者通常會鬆一口氣,以為花錢消災了。但事實上,真正的懲罰才剛剛開始。

???? 迷思破解:和解書原則上只能解決「私權」,無法免除「公法處罰」

許多駕駛人都有一個致命的誤區,以為只要受害者不追究,事情就一筆勾銷。

在上述案例中,雖然雙方在「民事(賠錢)」與「刑事(本件並無刑事責任問題)」上達成了和解,但肇事者離開現場的行為,已經觸發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中的行政罰則。

針對無人傷亡的「財產損失肇事逃逸」,國家依然會祭出嚴厲的處罰:

1.罰鍰:警方依然會依法開出罰單。
2.吊扣駕照:這往往是駕駛人最痛的代價,逃逸者將面臨吊扣駕照一至三月的處分,嚴重影響通勤甚至生計(如:職業駕駛、外送員)。

????「放棄行政上請求且不得檢舉」的效力

首先,
針對肇事逃逸並不會讓被害者取得行政上的請求權。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是否對肇事逃逸者開罰,
並不是被害者的權利。

小明本來就沒有行政上的請求權,
即便小明放棄了行政上請求,
也不影響行政機關對肇事者開罰。

其次,

依照過往實務見解,「不得檢舉」的約定,
有可能會被認為影響公共秩序,屬於無效的約款(註1)。

再者,
肇事逃逸的案件,
在雙方簽署和解書前,
通常被害者已經檢舉了,
警方才進而找到肇事逃逸並調查相關事實者,
此時警方已經取得裁罰的依據及權限。

而「不得檢舉」的約定,就算有效,
應該是指簽署和解書之後,小明不得再行檢舉。
但,小明早就已經提出檢舉。

因此,
肇事逃逸者無法據合約對小明有何主張,
小明沒有違約的疑義。
肇事逃逸者被開罰,
也不會因此影響和解契約之效力。

????給所有駕駛人的忠告:
無論擦撞多麼輕微、無論有多趕時間,發生事故「絕對不要離開現場」。否則,就算事後花再多錢、簽了再完美的和解書,也買不回被吊扣的駕照!

林岡輝律師
115.06.11


註1:
「原告受裁遭罰款之事,事出有因,此觀屏東縣政府裁處書(卷19頁)所示之裁處事實及法令依據自明,與由何人檢舉無關。再說,如果真有該協議內容存在,約定的是被告不得檢舉之,此舉亦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亦不得拘束被告依法檢舉權利之行使。綜上,原告既無從證明兩造間曾成立上揭內容之該口頭協議,自無為本件請求依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屏簡字第410號民事判決參照。

「⒈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72、148條分別定有明文。⒉經查,兩造成立系爭調解,有系爭斷尾條款之約定,乃被告控制日後風險之約款,為社會生活中私法自治秩序下所常見,其雖限制原告再向被告主張權利或向任何機關單位對被告指控之行為,惟未見有何顯失公平之處。本件原告未能舉證或說明該等條款具體上有何違背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之處,其空言主張系爭斷尾條款無效,應屬無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13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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