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的便利商店門口,小王只是想買個宵夜。
路邊停車後,一個沒注意後方來車就「貿然開車門」——砰!後方機車騎士應聲倒地。

萬幸的是,騎士只有輕傷,
而且30歲出頭的他,似乎趕時間,急著想趕快解決。
為了息事寧人,兩人直接進便利商店列印網路上抓到的和解書,
當場簽名。
和解書上赫然寫著這句看似無敵的條款:
???? 「除本和解契約書約定外,雙方就本次車禍相關的一切民刑事請求都拋棄。」
當下小王鬆了一口氣,以為花錢消災、順利下莊。
但當晚躺在床上,他卻越想越不對勁……
「等等,在便利商店隨便簽的這種『拋棄條款』,法律上真的有效嗎?」
如果你是小王,你敢簽嗎?這份和解書到底會是護身符,還是未爆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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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師說明:
如果朋友們是小王,是否要簽和解書呢?
可能要先了解這約款的效力。
小王不需要負擔之後衍生的民事法律責任:
如果雙方私下簽署和解約定拋棄與本件車禍相關的一切民刑事請求者,在民事法上,依照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從而,機車騎士或小王後續有更多的傷害或損害發生時,很有可能會因為所簽署和解契約,將無法再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簽署和解契約前,要想清楚,下好再離手。
其餘更進一步說明,請參考:
車禍後,雙方私下簽立和解書,就一了百了嗎?(車禍法律-高雄律師說法-林岡輝律師)
就小王的這個事件來說,小王應該是要負擔全部的肇事責任,所以,如果簽署和解契約並約定上開的民事棄權條款時,對於小王來說,應該是屬於有利的。
私下所簽署的拋棄刑事責任約定原則上無效
雙方私下簽署和解約定中,拋棄刑事請求部分,依照實務多數見解: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權利之拋棄,不得違背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否則其拋棄行為無效。又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查系爭協議書第4條雖約定兩造「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追究他方刑責」,其真意倘係拋棄刑事訴訟權,即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難謂有效(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決要旨參照,原為判例)。
復按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16號判決參照)
因此小王導致騎士受傷,涉嫌過失傷害罪部分,雖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但這樣的約定很有可能是屬於無效的約定,也就是說一旦機車騎士依法提出告訴,警、偵、或司法機關原則上均可以法偵查及判決。
更進一步說,有些當事人在私下和解後,發覺金額過少時,會提出刑事告訴,必須要等雙方再次達成和解,撤回告訴後,檢察官或法官才能做出不受理判決,有些被告在考量刑事法律效果下,有可能願意再多給賠償金,換取再一次的和解,以獲得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
但,雙方既然已經達成和解,就表示被害人在當下已經願意原諒加害者,事後反悔,考量到民法第148條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排除有檢察官或法官仍認為雙方既然先前已經達成和解,本件已無再行追訴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之必要性,從而,即便加害者不願再賠付任何金額給加害者且機車騎士不願意撤回告訴時,縱使無法做成不受理判決仍依法做成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緩刑等對加害者有利之決定。
白話文的說:
人民私底下約定的拋棄告訴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有非常高的機率屬於無效的約款。所以,被害者仍得依法提出告訴或追究。
加害者可以主張雙方已經達成民事和解,所以已無民事賠償的義務,也可以考慮是否要再額外給付一定金額換取,但有些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認為這樣的加害者有違誠信,即便加害者不再給錢且被害者不撤回告訴,仍然依法做成緩起訴或緩刑。
如果小王穿越回到簽署和解書前?
這時小王到底要不要簽呢?
律師會建議小王考慮對方事後反悔提出告訴的機率高低?
以及小王是否可以承受日後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並且談判不成所負擔的刑事責任?
如何一勞永逸的讓對方無法提出刑事告訴呢?
實務上多數認同可以讓被害人無法提出刑事告訴的方法,有以下兩個方式;
- 到鄉鎮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
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因此,小王如果擔心之後還會有未爆彈或者後續衍生的問題,小王當下其實不要簽,並且跟對方約定日後至鄉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一旦調解經法院核定,機車騎日日後將不得再行告訴。
- 對方提出告訴後撤回告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如果小王不想要去調解委員會,這時可能要讓機車騎士提出告訴後,再撤回告訴,如果踐行這樣的程序後,機車騎士將無法再行提出告訴。
實務上的做法,可能就是會讓機車騎士交付已經簽好名字的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再由小王去地檢署遞狀。
結論:
和解書上所約定『拋棄條款』,民事部分有可能會讓機車騎士無法再行追償,但拋棄刑事請求部分的約定,很有可能無效。
如果小王有所顧慮,建議循至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撰寫和解書當下,同時取得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以及在和解書上載明與此有關的約款為宜。
林岡輝律師
1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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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