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假傷勢告對方過失傷害嗎?(高雄律師說法)

小陳拿著酒杯說:「我有夠衰的,前幾天騎摩托車發生擦撞,對方竟然說他小腿挫傷,要告我過失傷害,我覺得他傷勢是假的。」

小王也拿起酒杯說:「來喝啦」

 

兩人一口喝下。

 

小王接著說:「那你打算怎麼辦?」

 

小陳說:「我也來弄傷我自己,然後告對方過失傷害,哼!!」

 

小王眼睛突然睜大的說:「這樣真的可以嗎?我們還是來問一下律師吧!」

 


林岡輝律師答:

 

針對小陳的做法,先說結論:「絕對不行」

 

首先,以車禍案件來說,假設對方的挫傷是真的,且小陳真有過失的話,大概是負擔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法院宣判的刑度大多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即一般來說,有機會可以獲得檢察官准許易科罰金。

 

反觀小陳所採取的手段,即製造不實的證據並向檢察官提出不實的告訴,很有可能會觸犯誣告罪。

 

誣告罪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承審法官在每個具體案件判斷刑度時,如法院判處小陳超過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且不給小陳緩刑,小陳就必須要入監服刑。縱使法院判刑六個月以下,因為誣告罪的刑度較重,依法無法易科罰金,小陳頂多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所以,小陳等於是用一個誣告罪去跟對方換過失傷害罪,怎麼想都不太划算。

 

此外,小陳所採取的誣告手段,檢察官針對小陳所提告的內容,主要是調查小陳的傷勢,在小陳所提告的案件中,檢察官不會去釐清對方的傷勢是否為真。所以,這個手段絕非處理對方傷勢真假的正確手段。

 

因此,小陳針對對方的挫傷是否為真?或者是不實的傷勢?有所疑義部分,小陳可以聲請檢察官就對方的傷勢,囑託專業機關進行鑑定,或許有機會透過專業之鑑定釐清造成傷勢的成因。

 

另外,檢察官也會針對傷勢與車禍間之關聯性去釐清判斷,並非對方聲稱車禍造成,檢察官就會相信。

 

此外,如果小陳本身有行車紀錄器,小陳亦可將拍攝之影片提供予檢察官判斷對方傷勢的真偽。

針對事情的解決,應該就事論事,懷疑對方的傷勢為假,應該請檢察官透過科學證據方法或者相關證據予以釐清,而非讓自己觸犯誣告罪的刑事責任,因小失大。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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