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上警察應該會針對所有的交通事故繪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但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0 條,警察機關係針對道路交通事故,才有繪製現場圖之義務。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條第1款規定,所謂道路係指: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因此在大賣場停車場、地下室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僅供該賣場消費者或住戶通行,並非屬於上開規定的道路,警察並無繪製現場圖的義務。

時候民眾要注意什麼,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記得請警方開立備案紀錄:
如果涉及要向保險公司申請一般商業保險的理賠,比如第三人責任險時,保約會要求提供;「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二)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此時請警方開立的備案紀錄,該紀錄可以作為上開約款所述的證明文件(註1)。
二、蒐集證據:
法院判斷地下室停車場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時,會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停車場約定之管理辦法(註2)予以判斷。
但法院判斷是否責任及賠償金額多寡時,都需仰賴證據,因此建議民眾要蒐集可以證明對方負擔責任及釐清損害賠償數額的證據。
民眾可參考下面的內容,以手機相機拍照或錄影的方式保存證據,或者取得相關的證據: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此外,如果有目睹事故發生經過之人者,可以請其提供聯繫方式及真實姓名,屆時也可以考慮請法院傳喚到庭作證。
結論:
車禍地點在私人土地(如大賣場停車場、社區地下室),警察說不能畫交通事故現場圖時,建議要取得備案紀錄以及蒐集相關的證據,以保全日後申請保險金或者求償之請求權。
林岡輝律師
115.03.05
註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板簡字第2291號判決;張景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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