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怎麼了,今天心情不太好?」
小王:「兩天前,我在大樓地下室的地下2樓停車場,要開往地下3樓時,看到旋轉上來的車道上有車燈,我想說就讓他先開上來好了,所以,我就停在要往下開的車道入口前,沒想到那台開上來的車,不知道是恍神還是怎樣,竟然撞上來,我覺得是對方的錯,但對方堅持是我擋住通路,其實我就是好好地停在我的車道上而已。
我們聯絡警察到場後,警察說,這是私人大樓的地下室,且只有民事糾紛,他們不處理。
這樣車禍到底應該怎麼判斷誰對誰錯呢?」
小陳:「不要煩了,我們來請教專業的律師,讓我們的時間跟心思花在其他事務上吧!」
林岡輝律師說明:
在大樓地下室的停車場發生車禍時,通常大家的行車速度不快,大部分大概都是車損,車禍的損害狀況不會太大。但,畢竟受損害,還是希望該負責人負起責任。
另外,車禍事故發生時,大家的第一個反應會請警察到場,但,警察到場後,大多會說明,因為車禍發生在民間大樓的地下室,是私人的領域,不算道路,且只有車損,屬於私人糾紛,警察不能介入處理。
所以,誰該負責呢?要依照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經筆者檢索法院判決,可能有以下幾種判斷標準:
一、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判斷:
有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雖未明確規定地下停車場屬該款「道路」釋義中之「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但是,一般停車場會提供特定多數人停車之用,一般人也經常在停車場內駕車行駛或徒步行走,具有相當之危險性,為保障在停車場之人車安全,所以,應認汽車駕駛人行駛於停車場之車道時,仍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是行車用路人基本的駕駛規範,可以作為汽車駕駛人是否盡注意義務及就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之判斷依據[1]。
法院採用判斷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諸如:
第93條第1項第2款:「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2];
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3];
第95條第1項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於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第97條第1項第1款:「按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亦應遵守前項各款之規定。」[4];
第110條第2款:「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5]
二、以停車場約定之管理辦法判斷:
法院參酌該社區住戶管理規約、以及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遵守事項予以判斷車禍責任歸屬[6]。
因此,小王可以依上開二標準來找到對其有利的見解。
就小王所敘述的案情,如果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判斷時,可能涉及的是:
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如果小王車上有安裝行車紀錄器,且影片顯示對方從地下三樓往上開時,沒有注意到小王車子停在地下二樓要往地下三樓的入口處者,對方恐怕已違反上開安全規則,所以,對方恐怕需要負擔對於小王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車禍損害賠償金額不大,小王可以參考筆者先前的文章:「如何計算車禍時之車輛維修費用?」,並透過管委會的居中協調,找到可以接受的金額。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0.01.22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雄小字第10號判決。
[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屏小字第245號判決。
[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小字第4106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雄小字第2709號判決。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簡字第1093號判決。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沙小字第147號判決。
[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小字第936號判決。
還没人寫天竺鼠車車的交通講講哩[敲碗]
不要煩了,我們來請教專業的律師,讓我們的時間跟心思花在其他事務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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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eDJnOpYTGE
哈哈哈~看了真的很開心啊~
您好,請問一下,如果地下三樓已上爬坡到一半,下坡車不讓或硬要下坡行駛,那責任歸屬誰較大? 我的記憶中是上坡車行駛中是看不到車頭的,死角也比下坡車來的大
如有具體個案問題,歡迎洽事務所助理預約。
請問在社區停車場內,若有鄰居為了自己停車方便因素未將車輛完全停至停車格內(前輪完全在停車格外),是否有相關條文可規範?
又,若是因為該車未於停車格內停妥,而妨礙我的車子駛出停車場,是否有法可管?若因此發生碰撞,請問是否可以究責?
謝謝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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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岡輝律師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