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者必知的法律課-加盟前應該要拿到那些法律文件呢? L2

加盟者必知的法律課-加盟前應該要拿到那些法律文件呢? L2

展

小王:「今天有去加盟展,拿了一堆DM回來,唉,到底要選哪一個來加盟啊?當老闆好像真的不簡單啊?」

 

小明:「除了DM,你還有拿到什麼嗎?」

 

小王:「還要拿到什麼嗎?」

 

小明:「是不是要拿到契約書什麼之類的,我也不確定啊,不過,我想你可以去請教律師吧?」

 

林岡輝律師說法:

 

加盟是透過加盟業者(俗稱加盟總部)提供經營know- how、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或商品等,並向加盟者收取權利金等款項,一方面讓加盟業者可以快速攻佔市場、取得大量採購,降低成本的效益,並獲得有心拓展加盟事業的人才;另一方面協助加盟者完成創業的夢想(註1)。

 

但加盟制度的實際內容究竟是什麼?其實目前並沒有一部法令去提供原則性的界定、或是有規定加盟制度應該要怎麼約定等。

 

契約為王,當然要先拿到契約

契約為王

因為加盟者與加盟業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雙方是立於平等地位者,就由雙方去協商並制定約定,約定的內容,雙方原則上均需履行該約定,可以說契約為王(註2)。

 

加盟制度的運作狀況也好,或是加盟者與加盟業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好,其實會取決於雙方的契約關係。

 

實務上常聽到加盟類型:1.直營連鎖、2.特許加盟、3.自願加盟、4.委託加盟、5.合作加盟(註3),但這些並非法律規定的名詞,所以,究竟是哪一種加盟,還是要以契約為準,並非契約的標題上寫合作加盟,或委託加盟就可以直接認定其約定的內容為何。

 

因此,加盟者到底買了或投資了什麼樣的加盟事業體,自然要以契約為主,所以,加盟前一定要拿到契約,仔細研讀,以判斷約款是否合理、約款執行後的狀況為何。

 

當然要解讀契約內容,對非法律人或沒有閱讀契約經驗的一般民眾是有困難的,民眾其實可以洽詢律師,委請律師解釋契約約款的內容,並且由律師說明約款的公平性、不足處或不應該簽署的約款。

 

資訊就是力量,請取得「加盟重要資訊」

 

加盟契約的契約內容幾乎都是加盟業主預先擬定,且加盟業者與加盟者間對於專門知識或資訊收集,常存在顯著落差,為了解決欲加盟者此部分的劣勢,確保契約正義(註4),並且讓加盟者可以充分判斷是否要簽立該加盟契約。

 

所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制定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107.8.1公服字第10712604971號令發布,下稱加盟案件處理原則),要求加盟業者應該要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加盟者審閱。

 

哪些資訊屬於加盟重要資訊呢?

 

  1. 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相關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2. 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3. 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4. 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5. 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6. 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1)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2)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3)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4)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5)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7. 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前項各款資訊,加盟業主可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但,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加盟業主應提出證明。

 

加盟業者應該在簽立契約10日前提供加盟重要資訊

 

或許有朋友會遇到加盟業者以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拒絕提供。

 

但加盟案件處理原則第三條其實規定,加盟業者應該在雙方簽立加盟契約10日前提供上開加盟重要資訊。

 

又如果雙方尚未簽立加盟契約者,但加盟業者表示類似:「你要加盟要繳一定的錢,表示你的誠意,所以,我們要保障雙方,請你付10萬元,並且簽立意向書,但如果到時候退出,會沒收10萬元者」,在加盟者實際給付10萬元及簽立意向書的10日前,加盟業者也應該要提供上開加盟重要資訊。

 

凡事豫則立

 

回到小明的問題,加盟前到底要拿到什麼樣的法律文件呢?

 

其實拿到的資訊越多,越能夠協助加盟者判斷是否要加入這個加盟體系,包含加盟後的管理規章等,也可以降低誤觸地雷的風險,增加選到好加盟體系的成功率。

 

以筆者實務上處理案件的經驗來看,加盟者做出是否投入該加盟體系的決定前,一定要取得以下兩份法律文件:

 

  • 加盟契約
  • 加盟重要資訊

 

如果加盟業者拒絕提供者,老實說,森林如此廣闊,何必需要為了一棵樹,放棄整片森林。

 

林岡輝律師

107.09.15


註1: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二、條第(三)點:「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註2:如契約為定型化契約者,契約有為民法第 247-1 條第一項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民法第 247-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註3:加盟連鎖,維基百科。吳光明,論加盟契約,月旦法學雜誌第187期,頁5~20。

 

註4:劉姿汝,加盟契約爭議與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報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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