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債多年後,願意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來換取延期清償,好嗎?

小王欠了小陳500萬,事隔多年,小王均不還款,現小王擬持名下一筆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小陳,小陳想問,這是否有什麼法律風險呢?(高雄律師-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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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528號判例曾闡釋:「債務人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同時向他人借貸款項,其設定抵押權之行為,固屬有償行為,若先有債權之存在而於事後為之設定抵押權者,如無對價關係,即屬無償行為。倘有害及債權,則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撤銷之。」

 

白話文的說:

 

債權人借錢給債務人時,如果沒有一併同時取得抵押權。

 

而是日後針對先前的債務人所積欠的債務,再取得抵押權的話,只要債權人取得抵押權時,債務人尚有積欠他人款項,且會因為這樣的設定行為導致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無法受償者,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就可以跳出來說要撤銷這個抵押權設定的法律行為,即將這個抵押權抵押權作廢。

 

舉本文上開問題的例子來說:

 

小陳是債權人,他借了500萬給小王,且借款當下沒有取得抵押權。

 

如果小王之後把名下唯一一棟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小陳時,小王還有欠小張、小李各500萬元。

 

假設該不動產價值剛好就500萬,因為小王設定抵押權給小陳,日後法院拍賣該不動產時,假設該好拍500萬元扣除費用、稅款後,該500萬元就會優先給小陳拿走。

 

對於小張、小李來說,原本不動產沒有設定抵押權時,小張、小李、小陳他們受清償的順序跟地位都是ㄧ樣的,即不動產拍定的價格,扣除費用、稅款後,原來由他們三位平均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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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因為小陳取得不動產的抵押權,反而導致小張、小李的債權完全無法獲得清償,就此小張、小李就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該抵押權設定的行為。

 

回到本文的問題,小陳主要的法律風險就是這個抵押權可能最後會是ㄧ場空,並可能因此面臨訟訴。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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