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是律師的身分,也有經手辦理家事事件,所以聽蘇明淵律師這首<<善良的歹人>>時,很有感觸。
不過,相較於蘇明淵律師形容協助離婚的律師是善良的歹人,關於幫助當事人離婚這件事。
我並不覺得自己是歹人。
畢竟當事人已經充分思考過才做的決定,我是協助及保護當事人,爭取當事人及小孩的最佳利益。
況且我所敬佩的尤美女律師也曾說過:
「她所拆散的是一對怨偶,如果能因為拆散一對怨偶,進而成就兩對佳偶,這何嘗不是一件美事?」
所以有時我會開玩笑地說:
「婚姻是月下老人的事,我的工作是送他們去見月下老人」(請猜猜看這句話是參考哪一部電影呢?)
老實說,我之前並沒有聽過蘇明淵這位歌手或律師,但他得獎後,我點擊YouTube來聽,歌曲搭配著劇情,在情緒上確實很有衝擊感,樂曲及歌聲也都很好聽,黃鐙輝的詮釋也很到位。
但,請原諒我是個律師,不免俗地還是會看看影片中的法律內容。
因此,還是要提醒一下社會大眾,要離婚的話,請不要用影片4:33秒的這種方式。
如果用這種方式的話,離婚無效的機率是很高的。
為什麼呢?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因為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協議離婚,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那兩位證人主要證明雙方有離婚的真意,並非受到脅迫或詐欺。
法院多數看法,雖然這兩位證人不一定需要在兩方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在場。
但,必須「親自看到」或「親自聽到」雙方當事人真的想要離婚,也就是至少證人在簽名前,是必須知悉夫妻確實要離婚。
由影片的劇情來看,黃鐙輝看到桌上的離婚協議書前,滿懷悔意,應該沒有想要離婚的意思,更不知道她太太要離婚,甚至已經搬離開家庭。
由此推論,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恐怕沒有親自看到或親自聽到黃鐙輝有離婚的真意,這樣就算黃鐙輝真的簽名在離婚協議書上,離婚協議書也是無效的。
不過,這是我的推論,搞不好編劇所設想的事實不是這樣,搞不好劇情預設的背景是黃鐙輝已經跟兩位證人表明同意離婚啦!!
我想很多戲劇都這樣演,大概是這樣的戲劇效果真的很好。
小小法律上提醒後,大家還是回來聽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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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9.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