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在社團貼廣告,每則要賠5000元!??

亂在社團貼廣告,每則要賠5000元!??

 

某FB社團在版規上約定:

 

未經版主同意,不得於本社團張貼廣告訊息或直播,如有違者,社員同意每則貼文給付版主新台幣5,000元。

 

並在社團進入時,要求用戶必須要同意此版規,如用戶未同意者,一律不准進入社團。

 

結果,還真的有進入社團的用戶張貼廣告,用戶表示,他是不小心轉貼到該社團,且用戶發現後,在1、2分鐘內予以刪除。

 

但,版主不相信,仍然提出小額訴訟。

 

聽到這件事情時,我覺得這版主一定痛恨廣告,且太有才了,竟然想到這種方法。

 

老實說,在FB假帳號充斥的年代,要找到真實的人來提告,其實不太容易。

 

但,假設真的有找到人的話,在訴訟攻防上,可能會有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應該是這樣的約款有效成立嗎?

 

這個問題大概可以審查以下幾個點[1]

 

  1. 用戶是否滿18歲且具備行為能力?

 

如果用戶未滿18歲,這樣的約定,恐怕會屬於效力未定,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絕同意的話,可能就不發生契約的效力[2]

 

  1. 用戶是否曾出於自由意志同意版規?

 

主要是用戶要證明自己是有受詐欺、脅迫或錯誤等情況,才能夠在撤銷這約款。

 

但想像上一般人加入社團,大概都是在電腦或手機上點選,似乎很少有詐欺或脅迫的事情發生。

 

不過,用戶是否同意過版規呢?

 

如果用戶在入社時,版主用了一個問卷,要求用戶要同意,才能夠加入社團,用戶也按或回答同意的話,恐怕用戶已經同意過版規。

 

但,如果社團是在社戶加入後,單憑版主己意變更或新增,未獲用戶同意的話,該版規恐怕無法適用在用戶身上。

 

就用戶是否曾經同意版規部分,如果用戶承認,當然不用再予討論。

 

但如果用戶否認這個事實,版主需就此爭點負舉證責任。

 

一般來說,可能是函詢FB公司,但FB公司是否會回覆?畢竟該公司為外國公司,且就算是刑事犯罪,FB公司也不是什麼問題都願意回覆,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會是什麼恐怕有值得商榷或推敲之處。

 

  1. 這樣的約款是否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目前似乎沒有法律強制規定此種狀況,且版主的出發點也是要維護社團品質,似乎沒有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1. 這樣的約款是否為定型化契約?這樣的約款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

 

如果約款被界定為定型化契約,用戶有機會依民法第 247-1 [3]向法官爭取,即主張這約款為顯失公平,並據以主張約款無效。但此部分需要看何種情形會罰款來判是否顯失公平無效。

 

如果以本案來看,因為在社團內張貼廣告或訊息,確實會影響社團的秩序,以及這樣的約定性質上可能被界定為違約金,依據筆者過往之實務經驗,本案例之約款比較不會因為顯失公平而無效,但,用戶有機會主張違約金過高而酌減。

 

 

第二個問題,這約款的金額可以減少嗎?

 

以約款的約定內容是約定用戶不得違反版規,如果違反,必須要給付一定之金額,其性質似乎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違約金。

 

如果契約性質界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違約金,用戶可以舉證證明金額過高後,請求法院就違約金數額酌減。

 

金額是否過高?

 

法院需要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

 

因此,用戶或許可以考慮去主張:

 

因為社團並未標明刊登廣告需要收費、社團並未因此獲得利益,且刊登時間甚短,所以,上開金額過高。

 

此外,用戶或許可以考慮提出報紙或報紙網站刊登廣告的費用、甚或真的有收廣告費用的社團的收費標準等,據以說服法院,該約定之違約金數額確實過高。

 

筆者透過這篇文章,想要表達什麼呢?

 

首先,感謝非法律本科人的耐心,竟然看完這篇長文。

 

第二,不要以為請求金額小,就一定是比較簡單的案件。

 

第三,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社會裡面,針對需要負擔義務的約款,簽署或同意前宜多所確認,評估自身是否願意接受該約定。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9.11.02
112.07.10(修正)


[1] 實際審查的點,依具體個案狀況,恐怕會多於此。另,112年1月起成年下修至18歲。

[2] 如果用戶未滿20歲,視個案具體狀況,用戶也有可能被版主依民法第83條主張用戶的法律行為有效。

[3]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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