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吸毒,台灣法院不能管?(刑事法律-林岡輝律師)

小王:聽說在國外吸食毒品,回來台灣不會有事耶?

小陳:你是說在國外吸大麻,回來不會被處罰嗎?

小王:對呀,這樣大陸算國外嗎?

小陳:我覺得你還是不要亂搞,先去請教一下律師吧。

林岡輝律師回答:

首先,在國外的行為是否會觸犯當地的法律,最好要先諮詢當地的律師,再決定是否行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毒品犯罪的防治,用力甚深,早有耳聞,所以,在大陸地區吸食大麻,很有可能會違反當地的法令。

在外國吸食毒品,不會觸犯中華民國法律

依照刑法第5條第8款但書的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施用毒品(俗稱吸食毒品或使用毒品),中華民國的刑法無法處罰,所以,在外國吸食毒品,原則上,不會構成犯罪[1]

大陸不算外國,所以在大陸吸食毒品,會構成犯罪

許多人可能會覺得大陸算是外國,所以在大陸吸食毒品,似乎台灣的法院無法處罰。

但,依照憲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大陸地區算國內,在大陸地區犯罪,我國法院一樣可審理,一樣得依照刑法或毒品危害防制等規定要求行為人負擔相關的刑事責任。

過往曾有案件的當事人抗辯,他是在大陸吸食一級毒品,不構成犯罪,法院也不能夠裁定他需要進行勒戒等語。

但法院以大陸地區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仍屬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適用,所以,仍然裁定該案件的當事人勒戒[2]

#結論:

毒品對身心傷害甚大,不管在境外施用毒品,是否需要負擔刑事責任,筆者衷心建議不宜為之。

林岡輝律師 敬上

112.10.11

#本篇文章僅為法學知識傳播使用#本篇文章不得視為個案之法律建議#如有具體問題請付費諮詢律師


[1] 「按刑法第5條第8款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即將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施用毒品行為予以排除,不適用我國刑法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參照

[2]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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