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時,不知道這三件事,就完蛋了!!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雖然車禍的發生率,不像是吃燒餅不掉芝麻,那麼誇張!!

 

但,發生時,到底該怎麼辦?

 

今天希望跟大家分享車禍時,應該最要注意的三件事:

 

救救叫(請用台語發音,有點像是鳥叫聲)

救命、救證據、叫警察

1.救命

 

發生車禍後,如果沒有意識,當然只能期待有善心人士幫忙照料。

 

如果尚有意識,要先注意的是:是不是會死?或傷得更重?

 

車禍事故發生後,後面的車流還是會一直來的。

 

在你一肚子火,要跟對方打架理論前,請先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1、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辦理。

 

請先把車子的閃黃燈點亮或機車的方向燈點亮。

 

如果是開車的朋友,請後車箱的三角警示牌拿出來,並在適當距離豎立吧[1][2]!!!

 

 

 

如此,比較能避免被後面的車輛再度追撞導致死亡的風險。

 

至於傷更重部份,大家有聽過斷腿區的說法嗎?

 

所以事故後,應確保自身所站立的位置,不會發生更大的危害。

 

救完自己的命,再來要救對方的命!!

 

法律處罰肇事逃逸罪,要求駕駛者車禍後必須要留在現場,立法目的就是要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使被害人即時救護[3]

 

所以,視對方狀況協助連絡救護車到場。

 

簡單的說:救人、救己。

 

2.救證據

 

法官不是神,車禍事件到底是誰對誰錯,要看證據。

 

所以車禍發生時,第二件重要的事就是救證據,保存能釐清誰對、誰錯的證據。

 

車禍發生時,後面可能有車輛經過,或許後面車輛的駕駛者或乘客剛好目睹案發經過。

 

但,如果沒有立即留下目擊者的聯絡方式,以後要再找到目擊者,簡直就跟大海撈針一樣。

 

所以,如果車禍後,意識、身體狀況尚可,請留下目擊車禍發生經過者的:

姓名、聯絡手機號碼。

 

但如果意識不清了呢?或者,目擊者不願意提供姓名等資料呢?

 

求人,不如求己。

 

請於車禍前,安裝自備行車紀錄器

行車紀錄器其實不貴,不僅可以有效釐清車禍的事實真相,並且可以避免掉一些跳跳哥之類的詐騙案件。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還沒有行車紀錄器的,林律師誠懇的建議您:

 

立刻、馬上、現在購買。

(不用找購買連結,這邊沒有糾團啦!更不用問我哪家行車紀錄器比較好喔!!)

 

最後一點,可能不是在車禍當下要馬上處理,但跟保存證據有關的事項,所以一併提醒各位好友。

 

車禍案件,會有當事人問:「對方明明是闖紅燈,卻還不承認。林律師,我可以請警察調路口的監視器嗎?」

 

通常我會先看他的案發時間。

 

因為不管是路口或是鄰近店家的監視器錄影內容大多是有保存期限的。

 

高雄市市政府所管理的路口監視器大約都是保存一個月[4]

所以,如果當事人來問的時候,距離案發時間已經四、五個月了!!

我只能回答當事人:「一般我們都可以請警察調監視器,不過比較遺憾的是,監視器畫面通常保存一個月,所以您現在去調的話,很可能調不到。不過,如果你們車禍發生完不久就報案提出告訴,警察也有可能已經幫你們調了。你們聯絡一下承辦員警,確認或請他幫忙調取看看」

 

此外,各位目前都有手機,且手機都有錄影及拍照功能,在警方到場前,如果屬於必須要移動車輛的交通事故[5],可以拍照並且錄下事故的現場狀況[6]

 

3.叫警察

 

為何要叫警察呢[7]

 

第一,如果駕駛者針對這件車禍事故需要負擔刑事責任,比如說過失致傷害、過失致死等刑責時,駕駛者在沒有任何人告知警方或偵辦犯罪單位犯罪兇手前,駕駛者就主動聯絡警察並表明其為車禍的肇事者時,日後有機會主張構成自首,法官得視狀況減輕其刑。

 

第二,警察到場後,會對兩方進行酒測;就現場事故進行量測、繪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8]。上開的資料,都有助於判斷日後肇事責任的歸屬。

 

最後,提醒大家車禍發生時一定要知道的三件事:

救救叫。

救命、救證據、叫警察

 

高雄律師

林岡輝 律師 敬上

108.11.22

 


[1] 常有朋友問,車禍事故後,可否移動車輛?此部分可以參考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說明: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ms=87415A8B9CE81B16&s=2B2C31023448FC67

[2]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1.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2.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3.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4.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3] 車禍致人傷害,沒報警,就是肇事逃逸罪嗎?

[4] 高雄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及利用辦法第九條:「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像檔案(以下簡稱錄影資訊)保存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5] 同前註1 。

[6] 發生無人員傷亡車禍事故怎麼記錄?可自行使用手機拍照取代粉筆畫線定位,來源網址:

https://am.u-car.com.tw/48679.html

[7] 交通警察大隊-防制交通事故1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來源網址:

https://www.kmph.gov.tw/jiaotong/cp.aspx?n=78E947907E612508

[8] 台中縣警察局交通隊交通小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來源網址:

http://faculty.stust.edu.tw/~ccchang/traffic/WO/01-talk%20table.doc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