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因何錯判」之閱讀心得

「法官因何錯判」之閱讀心得

 

本書是日本秋山賢三律師於2002年8月30日的著作,作者曾經擔任過25年法官,之後轉任律師,並參與日本德島收音機殺人事件的冤獄案件,及擔任日辯聯人權擁護委員會再審部門之委員,關注冤案事件甚深。

雖然書籍作成時間是2002年,但本書在大陸的出版時間卻是2019年2月第1版,想來此書應該在日本屬於經典書籍,所以大陸的法律出版社才予以翻譯出版。

這本書其實是作者基於其生命及辦案的經驗,提出給法官及當時日本制度建議,當然當時的日本制度與台灣制度也有相當大的落差,但身為律師的角色看這本書,有以下幾個收獲:


經驗法則應該要審慎形成

 

所謂的經驗法則,是ㄧ般人在生活中基於經驗所產生的一個假定,即有A出現,應該就是表示B事實的存在。

具體舉例而言:

曾有判決在性侵害案件中假定,女性對於其貞操或性自由,均有相當程度的重視,不會輕易與第一次見面的男子為性交行為,所以,即便先前男、女的互動甚為輕密或曖昧,也很難推論女性就會同意性行為。基此,如果該男女之後發生性行為,女性主張她是被強制性交的話,可信度應該甚高。

作者在書中提了德島收音機案件中:「此案件,法官的事實認定以經嚴重偏離了一般要求的科學合理判斷標準。例如,最終判決認定茂子與丈夫S清晨博鬥,但這是ㄧ個充滿矛盾、違反經驗法則的認定。S在腹部、胸部等身體重要部份共有十一處負傷,而茂子僅在左腹部有擦傷…S曾經是海軍軍人,體格強壯,而茂子身高不足一米五,身行苗條。這樣體格懸殊的夫妻博鬥,丈夫身負十一處創傷被殺,而殺人的妻子卻毫髮無損,案件發生後還接受警方的審訊,這在經驗法則上是令人匪夷所思的。

當真思考過”實際生活”嗎? 」(頁063)

每個人有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體驗,是否會獲致相同的假定?以一位或三位法官的生活經驗或審判經驗來認定經驗法則是否妥當呢?

在配合司法改革基金會進行陪審制的模擬法庭的演講,其中一個模擬審判的劇本就是:某男女初次見面,在餐廳吃飯、喝酒時,雙方曖昧互動,之後男方將女方帶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女生主張是遭撿屍,檢察官起訴該男性構成強制性交罪。

男方其中一個抗辯就是:他們是兩情相悅的性行為。

以我對實務的猜想,這樣抗辯的成功機率實在太低。

該場模擬法庭組成成員為老師且多數為女性,經筆者詢問當天的參與者:

「一夜情沒什麼?」

大多數女性都持贊成態度。

讓我下巴都掉下來,社會在進步,有些對於社會的觀察,必須要多問、多看、多聽,才有可能更正確的去形成經驗法則。

另外,身為刑事案件的律師時,是否可以盡責的將這樣的經驗法則說服法官,也是必須要努力的方向。

 

現場勘查的重要性

 

筆者在書中提到一個給法官的建議:「(4)在公正事實認定方面,現場勘查極其有用…所謂”百聞不如一見”,不少法官僅僅因為親自查看了現場,原先的心證變發生了巨大轉變」(頁120)

以目前刑案的實務狀況,現場勘查的案件其實不多,當然是否有到現地勘查的必要,確實每個案件不同。

筆者回想過去案件,確實有閱讀卷宗資料後,覺得被告的辯解合理,但自行去現場觀看後,發覺被告的說法其實是無法成立的。

再次看到書中這個提醒,加深對此辯護手段運用的認知。

 

法官成為社會人的重要性

 

依照書上的內容,在當時的日本法制,日本法官每三年就需要調任,且日本法官的高層並不欣賞積極參與社會活度的法官,所以,法官其實很少參與相關的社群活動,加上日本法官每個月大概需要處理300件訴訟案件,法官每天的生活都是以審判及作成判決書為中心,法官不容易發展社會關係。

直白的說,日本的法官也是關在另一種形式的高塔。

但,這樣的生活方式真的好嗎?

或許法官生活關係單純化,比較不用擔心貪污,但,貪污與否絕對不是單單生活關係的複雜跟單純就可以決定。

再者,法官要去了解社會的變化脈動,是否就更為困難呢?

另外,沉重的工作壓力施加在如此重要的審判工作上,日本法官是否還能有足夠的餘裕將判決的品質更加提升。

不曉得日本目前的法官制度是否有改善?

台灣法官的工作壓力,我猜想應該也是不遑多讓,先前聽說是ㄧ個月200件案件。如果日本法官就此方面有所改革,應該也可以供台灣法官制度予以參酌吧。

 

總括的說

 

閱讀這本書除了可以了解冤案形成的因素外,也可以提醒自己處理刑事案件時,面臨到這些可能的因素時,身為審判制度的一環,是否已經為了當事人的利益竭力辯護。

林岡輝律師
108.04.25

法官因何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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