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罪之無罪抗辯(一)

大家都說,狼若回頭,不是報仇,就是報恩。

狼是一種群居的生物,會以狼群的團體力量來完成目標。

人類的社會事,有時候也會發生這種兩群朋友互毆的狀況。

立法者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假如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時,立法者制定了

刑法第150條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過往針對聚集多少人,會構成刑法第150條規定部分有所爭議,立法者現在直接在條文中規定要有三個人以上。

所以,如果只有兩人與他人鬥毆,雖然可能會構成其他犯罪,但不會構成刑法第150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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