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親權的一方,要跟小孩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嗎?(車禍法律-高雄律師)

Lisa 離婚多年,其與前夫離婚時,約定老大的親權由前夫行使,老二的親權歸她。

 

近日聽到16歲之老大發生車禍,似乎應該要負擔全責,Lisa 表示因為前夫已經跑路了,現在根本就沒有照顧老大,她很心疼小孩,所以,她會幫小孩處理。

 

不過,她想知道法律上她是否要跟老大一起負擔賠償的責任呢?

 

林岡輝律師回答:

 

民法第187條規定: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既然夫妻離婚時,已經約定小孩的親權,由其中一方行使,另一方是否要負擔上開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呢?

 

這邊可能會有兩種看法(1)

 

一種看法是:

 

如果小孩是7歲以上未滿18(下稱小孩)時,爸媽本來就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即便爸媽離婚之後,約定由其中一方擔任小孩的親權人,但,爸媽自己內部的約定,是爸媽的事情,對於外部的被害者來說,根本無法了解。所以,離婚後,沒有取得親權的一方,也可能要跟小孩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種看法則是:

 

法律為何要求法定代理人要跟小孩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因為法定代理人有監督管教的可能,但爸媽離婚後,既然約定由其中一方擔任小孩的親權人,另一方事實上已經無從監督或管教,所以,不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哪一說比較可採呢?

如果站在保障被害人的觀點來看,前說比較可採,但是如果站在風險管控的角度來看,後說比較公平。

 

最高法院判決先例 (2)及有實務判決(3),採取後說。所以實務上,法院採取後說的機率應該較高。

 

也就是說,既然夫妻離婚時,已經約定小孩的親權,由其中一方行使,另一方不需要為小孩負擔上開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回到這個案例中,如果Lisa離婚時約定老大的親權由前夫行使的話,在法律上,她不需要負擔老大的損害賠償責任。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3.01.11

 

1: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座談會民國871101日,https://bit.ly/3RVMbCJ

2:按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性質上固不得拋棄。但夫妻協議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依民法第1051條之規定(按修正前),原則上由夫任之,亦得約定由一方監護。於此情形下,他方監護權之行使,即暫時停止。此與親權之拋棄尚屬有別。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要旨參照,原為判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

 

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67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字第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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