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後,可以拿棒球棒下車,跟對方理論嗎?(車禍法律-林岡輝律師)

行車糾紛後,可以拿棒球棒下車,跟對方理論嗎?

有些朋友會在車上準備棒球棒或者大鎖,發生行車糾紛後,就拿著棒球棒或者大鎖,下車要跟對方理論。

 

 

但這樣好嗎?

分享兩個判決給大家參考,兩件判決都認為類似的行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當時情形,被告與告訴人陳軒宇間並不認識,僅因車禍而初次見面,在情況未明下,被告身形高壯,且一下車就拿著甩棍、大聲咆哮,任何人看到這種場景,想必都會心生畏懼;更何況被告也不是無法認識到自己當時拿著甩棍,將造成他人心生畏懼的結果,而且告訴人當時1人獨自面對被告、手無寸鐵,在警詢、偵查中也都證稱:被告持甩棍下車向我咆哮,說「現在是要怎樣?」,讓我感到生命受威脅,造成我身心畏懼等語非常清楚,顯見告訴人也確實因而心生畏怖。至於被告另稱拿甩棍是為了壯膽等語,但是,這只能說明被告拿著甩棍下車的動機,而與刑法上所稱的故意(已認識到他的行為將造成某種結果,而仍採取該行為),明顯屬於不同層次。故被告明明知道對方會因此而害怕,仍然拿出甩棍、大聲向告訴人說話,告訴人也因而感到害怕,這些顯然都符合前揭恐嚇罪的故意及要件說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參照。

 

「被告與其同居人吳OO下班駕車返家時,見告訴人違規停車影響渠等車輛之進出,吳OO隨即下車與告訴人發生言語爭執,期間縱認告訴人有言詞反擊之情狀,然並未有何持器械挑釁或攻擊吳OO之舉動,過程中甚至均未下車,殊難想像被告有何持器械防身之必要。詎被告見狀,仍持鐵棍一支下車小跑步至告訴人所駕駛車輛之車窗旁,衡諸社會常情,被告上開行為舉止已難認係單純防身,而足認其主觀上確實摻雜有恐嚇、教訓之意味,且其持鐵棍靠近告訴人車窗之行為,亦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堪認屬惡害之通知,並達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依上說明,自屬恐嚇行為,是被告辯稱其持鐵棍係為防身,及辯護人另以被告未持鐵棍作勢揮舞、未有恐嚇之言語等情,而謂被告主觀上無恐嚇之犯意云云,均非可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07號刑事判決參照。

 

其實,由上開判決[1]的論述來看,一般人看到對方拿著武器,不管是鐵棍或甩棍下車,是會感到害怕的,且拿鐵棍或甩棍下車的人,由一般經驗來看,也有這樣的認知。

所以,如果對方也沒有做任何事,讓我方有拿武器防身之必要[2],雙方只是單純因為行車糾紛,我方就帶武器下車走到對方車旁,有很大的機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其實,有許多行車糾紛,雙方或許只是情緒不好,彼此根本未受有任何的傷害或車損,但如果拿了球棒[3]等武器下車,反而容易引生其他不必要的刑事責任。

 

因此,筆者還是建議,開車時,盡量保持愉快的心情,有糾紛後,盡量理性解決,不要額外衍生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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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餘參考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北簡字第72號(https://bit.ly/3z0pbdf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50號(https://bit.ly/3DcXbpc )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原易字第18號 (https://bit.ly/3swX9m5 )

[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2號判決( https://bit.ly/3EZUcl5 )

2 thoughts on “行車糾紛後,可以拿棒球棒下車,跟對方理論嗎?(車禍法律-林岡輝律師)”

  1. 不愧是專業的刑事律師!!
    “好折凳!折凳的奥妙之处,是可以藏于民居之中,随手可得,还可以坐着它掩藏杀机。就算被警察抓也告不了你,真不愧为七种武器之首!”
    還要先在臉書寫好:平常等庭時就帶著….

    读书是为了心平气和地和sb说话,练武是为了sb心平气和地和我说话。

    《非常律師禹英禑》姜其永戲裡戲外反差大 私下反應超”抓馬”XD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gnupL_cBfo
    (冷靜地喊WAR.WAR.WAR.):WAR
    ​哈佛研究「478呼吸法」 60秒快速入睡!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HGavCHCnpI
    (還没練成站著睡走著睡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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