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被起訴的公務員嗎?

台灣有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被起訴的公務員嗎?

 

很多民眾看新聞時,常聽到的用語:「基於偵查不公開,我們不方便說明」,那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呢?

 

法律規範偵查不公的部分原因[1]如下:

 

一、偵查機關偵查犯罪,必須掌握機先,多方蒐證,深入查究,發掘真相,以積極證據,使被告認罪,關於偵查策略及行動,均應嚴加保密,不容外洩,以防被告勾串人證、湮滅罪證甚至逃匿無蹤[2]

 

二、基於無罪推定,以及,檢察官偵查結果是否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有足夠犯罪尚屬不明,如輕易的將偵查內容外洩,將可能會導致犯罪嫌疑人或相關人的名譽、財產、隱私、或信用,受到嚴重的侵害[3]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至3項規定:「(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第3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如果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等公務員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時,將其於偵查中所得悉之訊息或文書,洩漏予前揭以外之人,將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32條各項洩密罪之處罰。

 

那有哪些公務員曾經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呢?

 

為了解這個問題,筆者採取以下的檢索方法並說明檢索結果。

檢索方法:

 

使用法源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檢索字詞:「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相關法條:「刑法第132條」

 

檢索結果:

 

總計查得13件地院判決,但檢察官所起訴之公務員僅下列案件,所以,說明檢索結果如下。

 

  1. 101年間某高雄地檢署法警幫某具有律師身分之被告查詢告訴人為何人、另於同年將值勤時所聽到的偵查內容告知記者。

 

2.96年間某海巡署查緝單位查獲某人走私菸品事件,將查扣地點、扣物種類及箱數具體告知予非告訴人的第三人。

 

3.94年間某雲林檢察官將簽發拘票拘提犯罪嫌疑人之偵查中秘密告知友人。

 

4.106年間某苗栗調查站調查專員兼組長將監聽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等十餘支門號明細持手機拍攝2張照片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不應持有上開秘密之人。

 

5.100年間某基隆調查站調查員將某人遭檢舉侵占之事宜告知他人。

 

6.101年間某花蓮監所管理員將檢察官囑託看所守將某犯罪嫌疑人客之錄音送地檢署參辦的消息,寫在看所守白板上。

 

至於這樣的資料可以有幾種解讀方法:

 

一種是公務員的素質已經提升,所以,近幾年(自107年迄今)未查得相關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件,

 

或是,近日仍有公務員違反上開法律規定,但檢察官係採取緩起訴方式辦理;

 

另一種是目前要查緝到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的難度提高;

 

或是,這樣的查詢方式,太過於局限,應該重新檢索。

 

既然這麼多種解讀方法,應該代表這樣的資料尚嫌不足形成結論吧。

 

會有這篇文章出來,其實是在閱讀「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一書中:「我們習以為常的偵查大公開」後,想要看看到底目前的法院是否仍有受理這樣的案件?

 

在檢索完之後,再回來看書上所引的新聞案例及意見:

 

「二○二○年三月,新北市新店區發生一起持刀攻擊陌生路人,引起國內輿論譁然的凶殺案件。事件發生後沒多久,案件還在檢警調查期間,有一段毫無去識別化、清晰錄下犯罪過程的影片就在社群網站與媒體上流出,註08引起民眾瘋傳。註09  只要具有刑事司法實務經驗者,應該都可以看出該段影片顯然是由行車紀錄器錄下,且就攝影的角度看來,不難看出這應當是「被告自己的」車輛行車紀錄器錄下的完整影片。理論上,案發現場行車紀錄器會在第一時間由警方扣押,但為什麼作為警方重要證據而予以保密的偵查中證據資料,會外流到媒體手上,變成新聞不斷播放、民眾爭相觀看的驚悚影片?」

 

針對:「近幾年未查得公務員被起訴的案例,推論目前公務員都已遵守偵查不公開」的這種看法,應該是很值得商榷的。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 民國 71 年 08 月 04 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使實施偵查程序之公務員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合法實施偵訊,並確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合法權益,爰修正本條增列第二項,規定辯護人得於檢察官訊問被告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嫌疑人時在場。又為確保國家機密,及防止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及維護他人之名譽與偵查程序之正常進行,如偵查中訊問被告時辯護人之到場亳無限制,亦非所宜,故設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以期周密。三、偵查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雖得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在場,惟其對於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應不得洩漏,以免妨害偵查之順利進行,爰於第三項明定辯護人之守密義務,以保偵查秘密。四、為貫徹偵查中選任辯護人制度之良法美意,使辯護人到場擴及至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階段,增列本條第四項,以確保犯罪嫌疑人之權益,而資周全」

[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判決。

2 thoughts on “台灣有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被起訴的公務員嗎?”

  1. 我昨天晚上做了一個夢,夢見全香港都沒有黑社會了。因為因為全香港六百多萬人都進了黑社會啦!以後再沒有人說我們是黑社會,….

    當警察、嫌犯以及民眾被迫成為演員~警方製作「愛與鐵血」影片違反偵查不公開記者會 —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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