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出遊發生車禍導致我必須要休養,但休養就拿不到薪水,我能要求撞我的人賠嗎?(車禍損害賠償-三)

Elisa:「怎麼休假休這麼久啊?」

Albert:「前陣子放假,結果發生車禍,對方闖紅燈,我住院住了快二個禮拜,醫師說出院後還要再休養二周,我怕說這段時間沒有薪水,想想特別休假又還這麼多天沒有休,大概也休不完,所以跟公司請特別休假」

Elisa:「原來是這樣啊,對方有賠償了嗎?」

Albert:「講到這個就氣,我叫對方賠,我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對方竟然說,你有領到薪水啊!!我跟對方說,這是我自己特別休假的權益,怎麼可以不賠,但我也不知道我主張到底有沒有道理啊」

Elisa:「這應該要問律師吧!」


林岡輝律師說明:

 

如果因為對方的疏失導致車禍事故發生,並受傷導致必須休養者,休養期間的薪資損失,原則上可以向對方求償。

 

如何認定應該要休養的期間呢?

是依據民眾自身的認定?還是公司的認定?還是醫院的認定呢?

此部份法院的見解相當一致,幾乎都是依醫院診斷證明書上的記載為準,來判斷被害者是否可以工作,比如說:「自106年1月1日入院急診,迄106年1月16日辦理出院」、「出院後宜休養二周」等,不會由民眾自說自話。

 

因此如果Albert 的診斷證明書上,有記載住院期間二周、出院後宜休養二周者,應該可以據此認定應休養的期間為四周。

 

如何計算薪資呢

一般來說法院在計算此部份新資時,會以當事人提出公司的在職證明書或薪資轉帳紀錄來參考計算。

因此,如果Albert月薪是8萬元的話,就會以此為計算的標準。

 

休養期間的工作損失怎麼算呢

車禍被害者要請求休養期間的薪資損失,計算式簡單的說就是:

休養期間 x 薪資

以Albert需休養期間為四周,即28天,月薪8萬元, 以休養當月計算薪資之日數為30日來計算者:

28 x ( 80000 /30 ) = 74,667

Abert的不能工作損失應該是74,667元。

 

特休有領到薪水,難道不能跟對方要求賠償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嗎?

 

從事理來看,車禍後,Albert可以不選擇特別休假,而請傷病假或其他假別,Albert還是可以跟對方請求賠償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且特別休假的目的是要讓勞工好好休息,充電完畢後,讓工作的品質增加,不是拿來養傷的。

所以,如果不能要對方賠不能工作的新資損失,似乎讓對方白白獲利。

 

針對這個問題,曾經有法院的判決表示:

「又原告雖係以請特別休假方式,故未因此遭公司扣薪,惟特別休假係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或其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約定,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所得享有之特別休假權利,其利益應歸原告,非被告所得獲取;苟原告於傷病期間請病假,亦會受有扣薪之薪資損失,是原告於事故發生後之休養期間以特別休假因應,仍等同受有相當於不能工作之損失。」

「依前揭函附原告假勤明細顯示原告於上開住院及休養期間共有特別休假6.5日,雖原告派駐單位仍給假給薪,仍此特別休假係因系爭事故所致,倘無系爭事故,原告可另外運用,是原告就此受有必需運用6.5日特別休假之損害,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以其97年3月份本薪19700元計算當月出勤天數31日之平均計算6.5日即4,1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註1)

 

白話

特休是被害者的權益,如果沒有車禍,被害者可以自行安排運用,現在是因為車禍事故請特休,不該讓被告平白無故獲利。所以,仍然可以跟對方請求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

 

如果參考上面的法院見解, Albert因為車禍事故才請特別休假,就車禍所導致不能工作之損失,仍然可以跟對方求償。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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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40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上易字第1369號 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鳳小字第2486號。
註2:本篇為法律概念分享,如有具體個案,請勿直接援用,請詢問律師後再作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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