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車禍事故後,沒豎立故障標誌導致人受傷或死亡,會有刑責!!

 

先前車禍發生時,不知道這三件事,就完蛋了!!一文跟大家分享:

車禍事故發生後,後面的車流還是會一直來的。

 

在你一肚子火,要跟對方理論前,請先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1、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辦理。

 

但,有個問題,不豎立,會怎樣嗎?多久時間內要豎立呢?

 

不豎立,恐怕需要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

 

實務上,如果車禍後,當事人能夠豎立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卻沒有豎立,導致後面的車或人撞上事故車輛,進而受傷或死亡者,恐怕會有刑責。

 

比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80號[1]

被告因過失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如下:

「陳宇森為職業大貨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下午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桃園市大園區國際路往觀音區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4時3分許,因該大貨車故障而將該大貨車駛停於桃園市大園區國際路台15線南向32.5公里之外側車道靠護欄處,本應注意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在故障車輛在駛停移置後,應即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且依當時天氣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其竟疏未注意豎立車輛故障標誌,適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已遭吊銷且有眼疾之吳水樹因陽光刺眼而低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吳水樹視野僅及於該機車前方約260公分處,右眼最佳矯正視力僅餘0.2),以約20公里之時速沿桃園市大園區國際路往觀音區方向行進,於將行至該大貨車駛停移置處時始發覺前方有黑影,閃避不及,與該大貨車發生碰撞,致該機車車頭卡入該大貨車左後側而損壞,但該機車車身未倒下,吳水樹並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右眼球挫傷、右側胸壁挫傷、右肩部挫傷之傷害。嗣陳宇森於員警到場處理時自首,並接受裁判。」

 

這個案件的刑度似乎不重,但請注意:

 

當事人中間要經歷的程序,會讓當事人承受很大程度的心理負擔。

 

再者,還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應去釐清處理。

 

 

馬上就要豎立

 

其實車禍發生後,大家的第一反應,可能是要去關心傷者,但,後面的車流是一直來的,為免產生其他危害,所以其實應該要立即豎立。

 

實務上也有被告抗辯過:他是來不及置放車輛故障標誌,告訴人就撞上來等詞,如其抗辯屬實,或有機會據以免責。

 

法院就此種抗辯的認定:

 

「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供述:其當時開該大貨車是空車,要去公司大園倉庫載貨,警示標誌放在該大貨車副駕駛座,從下車走到車尾約5秒,車身長如照片所示等語(本院交易字卷第26頁反面),而該大貨車長10.3公尺,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偵字第3421號卷第12頁)在卷可考,換算被告每秒步行距離約2公尺。準此,被告將該大貨車駛停移置於路邊後,坐在駕駛座之被告應可即時拿取放在副駕駛座之該警示標誌並開啟駕駛座車門下車,此段時間從寬以10秒計算,接著其步行到該大貨車後方之時間以5秒計算,其再往後步行5公尺站定而豎立該警示標誌之時間從寬以5秒計算,加上其當時並無任何不能如此作為之障礙,業如前述,堪認其自駛停移置該大貨車起,至遲應能於25秒內履行上開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之法定義務。而被告將該大貨車駛停後,約經2至3分鍾,始發生本案事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當時其確實臨停在該處,(距事故發生)還不到3分鍾等語(偵字第3421號卷第27頁),並於本院準備程序先後供述:當時因為其車子壞掉,停下來約2、3分鍾等語(本院審交易字卷第29頁至同頁反面),所述大致相符,自值採信。而被告迄至告訴人騎乘該機車碰撞該大貨車左後側為止,確未豎立警示標誌,亦經認定如前。綜上堪認,被告在駛停該大貨車後,有至少2分鍾之充裕時間,可以到車後豎立車輛故障標誌,然被告明知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之義務,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下,仍未盡此義務,足認被告就此有應注意、能注意、卻不予注意之情事,依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已構成過失。」[2]

 

白話的說:

 

如果當事人可以走動,法院會以被告走路的速度去換算,從車禍後,當事人多久可以履行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之法定義務。

 

如果時間是25秒,在25秒內發生車禍事故,被告有機會免責,反之,被告恐怕還是要負擔法律責任[2]

 

因此,車禍發生後,請立即依規定履行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之法定義務。

 

否則,當事人剛發生一起車禍,又緊接著一起,那心中的苦悶感,一定是滿溢到喉嚨出來。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8.12.24


[1] http://bit.ly/2EM33qe

[2] 同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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