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妳最近的心情好像不太好?」
春嬌:「前陣子發生車禍,我覺得是對方的錯,但對方不認」
小明:「我介紹我朋友林律師給您,他蠻專業的」
春嬌:「好,那我要帶什麼資料過去呢?」
小明:「我先問他看看,並且幫妳跟他約時間」
林岡輝律師說明:
判斷車禍的對錯,除了兩造當事人的說法外,一般需要準備下列資料:
1.行車紀錄器的影像、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或當事人自行至附近店家蒐集到的監視器錄影
先前車禍發生時,不知道這三件事,就完蛋了!!一文,曾提醒各位好友要如果身邊朋友沒有安裝行車紀錄器,不曉得各位好友安裝了嗎?如沒有,再次提醒,請盡快安裝。
在網路世界,文不如圖、圖不如影像,在車禍肇責判斷的世界,也是一樣:
當事人的說法不如照片,照片不如錄影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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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當場通知警方到場處理,且案件有人員死亡或受傷者,警方會繪製道路交通故現場圖、拍攝照片,及依當事人之聲請製作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登入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申請提供相關資料:
(1)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2)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
道路初步分析研判表的部分,主要是因為交通法規為警方之職務法規,所以,警方可以提供第一步的法規上的意見,供律師作為判斷之參考資料。
此外,如果您是高雄市的朋友,也可以到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4樓交通警察大隊申請,服務中心電話(07)2412891、2728568。(除國定例假日外,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30-17:30),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4樓。
但,請特別注意:
道路初步分析研判表之判斷僅供參考,不能作為最終的判斷!!!!!
請看該表最下方會記載:
…初步分析研判表,非可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對於肇事原因如有疑義,仍應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結果或「法院」判決為最終之確定。
此外,就現場照片部分,如可申請彩色照片者,宜優先申請彩色照片,俾利判斷。
3.當事人自行拍攝之照片
當事人在案發後,可拍攝現場照片,且依台北市警政署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處理組組長林洸賢建議,最應該先記錄存證下列事項:
.目睹車禍發生可能人證:
像是後方車主的車牌,需要時可以車牌查人,或有行車記錄器可以調閱,佐證車禍發生狀況。
.路旁狀況:
佔用道路的施工三角錐、併排停車…,這些都可能是影響視線、造成車禍發生的原因。
.兩造車輛彼此的相對位置:
可拍不同角度、相對方位,以利日後互為確認。
.撞擊點:
拍下兩造車禍撞擊點的近距離角度、狀況。但相對比例物則不見得必要,對警方判定影響不大[2]。
總結來說
請攜帶下列資料諮詢律師:
- 行車紀錄器的影像、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或當事人自行至附近店家蒐集到的監視器錄影
- 道路交通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
- 當事人自行拍攝之照片
律師會就個案提供有利的法律建議
原則上當事人備妥上開資料,並與律師諮詢商談時,律師可以判斷車禍案件之肇責之建議,並協助當事人找出對其有利之主張。
此外,律師亦可協助當事人撰寫在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陳述意見,並可代理出席,為當事人在鑑定委員會上爭取有利的判斷。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8.12.24
[2] 自由時報,2016/04/29 19:00文/汽車頻道/綜合報導,車禍拍照自保!最該拍的其實是這4個證據!,網址:https://auto.ltn.com.tw/news/5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