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完說書,不用翻書」的說書人商業模式可行嗎?(高雄律師談網紅創業)

說書人之「聽完說書,不用翻書」的商業模式可行嗎?

最近網紅經濟盛行,知識型網紅的營運方式之一:就是說書。

 

說書的程度有非常多種。

 

有直接把書上的內容配音,完完整整的放到網路上的;

 

也有將書上最核心的重點,摘錄整理後,放上直播或錄影內容的;

 

當然也有以自己的心得為主,在必要限度內提及書上內容的。

 

針對前二種,如果您是這本書的作者,且您並未授權別人做配音或摘錄整理,會怎麼想這件事呢?

 

是好棒,有人幫我分享書籍的內容?

 

還是好王八,有人竊取我書籍的全部內容,要不也是精華內容?你知道我有家庭、小孩跟自己要養嗎?

 

我想,將心比心之後,大部分是後者。

 

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就是因為創作人耗盡心思,獨立創作著作,比如說寫了一本書後,法律應該予以保障,並且讓創作之著作人得透過著作獲取該得之利益,以鼓勵創作者繼續創作,促進整體社會的進步。

 

因此,如果未經著作人同意,不得任意將該著作公開口述、重製、改作、公開傳輸,也就是要讓著作人透過上開權利的授權,獲取相對的利益。

 

今天說書人如果未經著作人同意,就擅自將書籍的內容全.都.露。

 

不管是逐字配音、抑或是將書上最重要、最精華的重點上網,許多消費者可能只要聽完說書後,因為說書內容幾乎就取代了原作,所以不用再購買書籍,自然將導致著作人的權益受損。

 

基此,著作人原則上可以追究說書人的民刑事法律責任,來落實著作權法鼓勵創作的目的。

 

國內知名說書的平台「大大讀書」,其網站上記載:

 

本系列訂閱付費內容影片之著作權與出版權,皆屬作者與 SmartM 世紀智庫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任何人未經允許皆不得下載、重製、公開使用或為商業用途,若經作者、本公司發現或經任何人檢舉有上述情事者,本公司將依法追究民刑事責任、絕不寬貸。」[1]

 

或可推測該說書平台與作者間應有一定關於著作權之協議,係經作者的授權下為之。

 

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嗎?

 

或許有朋友會問,不是有合理使用嗎?即便未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也可以使用著作嗎?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於為了更大的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所以縱使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例外允許使用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但必須在一定的合理範圍內。

 

以上述的二種營利模式,已經將著作的全部或最重要部分均利用殆盡,且主要目的為營利,甚難符合合理使用[2]

 

說說讀書心得可以嗎?

 

這部分主要涉及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謂的讀書心得可能是評論或者其他正當目的去使用,大概爭議比較不大。

 

比較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是引用?又怎麼界定合理範圍?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12月17日電子郵件961217b號謂:「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易言之,一定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以自己之創作為主,引用別人之著作為輔),且必須客觀上使讀者可以判斷何者為被引用之部分,何者為作者自行創作部分,則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文件」

 

所謂的合理範圍,主要是參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3]

 

綜合上述,在說書時,如果主要是自己的心得、或是評論為主,引用別人著作為輔,僅引用一小部分,讓讀者明確知悉何部分是說書人的意見、何部分是引用者,且遵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者,這時候應該認為說書部分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4]

 

但,持平的說,引用的範圍是否為合理的範圍?

 

由於合理使用的認定在實務上有不確定性[5],且一旦涉及到營利,將會導致主張成立合理使用的難度變高。再者,一旦遭著作權人提起民刑事追究,亦將導致商業運作上蒙上大量之法律風險。

 

所以,縱使要以「說說讀書心得」方式牟利者,筆者亦建議先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為最佳之方式。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9.07.06

(CC BY-NC-ND 3.0 TW)

 


[1]https://medium.com/%E5%A4%A7%E5%A4%A7%E5%AD%B8%E9%99%A2/%E4%BB%80%E9%BA%BC%E6%98%AF-%E5%A4%A7%E5%A4%A7%E8%AE%80%E6%9B%B8-a5c9a930f18b

[2] 假設說書的商業模式,進到訴訟,想像上業者可能主張的合理使用約略有以下幾種:

 

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49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3] 蕭雄淋律師,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2011年12月1版1刷,頁110-114。(CC BY-NC-ND 2.0 TW)

[4] 賴文智律師,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6-855942-2f400-301.html 。(CC BY-NC-ND 3.0 TW)

[5] 章忠信,著作的合理使用,來源網址: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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