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加盟了,可否要求退還加盟金呢?-L6

啪嗒!!

小豪將馬桶刷甩到地上,再擦了擦頭上的汗。

小豪高聲地跟太太春嬌說:「我們是來學加盟開店的,他們應該要教我們怎麼製作餐點,為什麼要在這邊洗馬桶。我們等於是他們的免費勞工,明天我們不要再來了。」

春嬌:「那我們的加盟金怎麼辦呢?」

小豪:「怎麼辦?他們要還啊。」

春嬌:「你都沒有在看契約的啊,契約有約定不能還。」

小豪撿起馬桶刷,深吸了一口氣。

小豪:「晚點我們來去請教律師看加盟金能不能退」


林律師說法:

加盟後,加盟者為了學習經營技術,加盟契約會約定加盟者必須接受教育訓練,且為維護加盟之品牌價值,甚有約定如訓練未合格者,加盟者不得開店。

 

要學習如何經營一家店,要看所選擇加盟類型,有些加盟契約會強調加盟者必須親自學習,親自接受訓練,那要學會,當然要動手做,才能真正學會。

 

高爾夫球選手,如果只看看講義,是無法成為選手的,還是要下場練習才有機會學會。

此外,在餐飲業中,有時候也會面臨店員不足,老闆必須親自處理店務的時候,店務內容當然包含刷馬桶。

 

當老闆,其實沒有想像中愉快輕鬆,其實,大部分的加盟者也都有這種體認。

 

不過,文中的小豪對於應該要學習的內容似乎有些誤會,似乎可以再重新思考教育訓練是要學什麼為宜。

 

加盟金能拿回來嗎?

 

假設這個案件中,小豪有權終止契約,且契約約定不得退還加盟金者,其是否有機會要回加盟金呢?(註1)

 

法院曾在某個案中,分析契約之約款,進一步認定加盟金之性質是加盟者為加入連鎖加盟體系,而學習如何經營管理、製販商品等知識之對價,所以,加盟金所對應之範圍應該是包括從簽約、店面規劃、教育訓練、開店試作至正式營運等範圍之權益,即加盟金之所對應的範圍是包括自開店前各項製販商品流程之訓練至正式開店之輔導協助,並非單指開店營運後之相關支援。

 

因此,如果加盟者經訓練後,業已瞭解整個加盟體系之運作與相關經營知識,並已獲得正式開店之輔導協助,即已達到加盟金之對價目的,此時,加盟金應無返還之義務。

又加盟金之對應範圍,既如上述,則若定型化契約約款中,約定加盟金在契約終止、解除、屆滿、不成立、無效,或加盟者自行歇業等情形,均一概不退還,而未能適當對應加盟者在上開情形之實際狀態,即屬加重加盟者之責任或使其蒙受重大不利益,則有關加盟金全部不予返還之約款,依民法第247 條之1 第2 款及第4 款規定,即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法院並應視雙方履約情形,參酌民法第148 條誠信原則之規定,為法律效果(返還比例)之適當調整(註2)。

 

因此,就小豪的情況來說,他有接受一定程度之教育訓練,如果要求全額退還加盟金,有失誠信,但就加盟業者(即加盟總部)來說,如果要全部不予退還,依照上開法院見解應屬加重加盟者之責任,而顯失公平,亦無誠信。

 

基此,小豪宜先與加盟業者協商,就加盟業者已經給予的教育訓練,商議合理之賠償價格。

 

任意退出訓練,恐怕面臨違約金

 

加盟業者透過加盟可以擴大其經營規模、市場據點及品牌知名度,所以,就加盟契約之性質而言,加盟業者往往係技術、商標、經營手法等無形資產之提供者,則為避免加盟者取得相關技術、經營手法後,即退出加盟,致被加盟者蒙受包含已投入之人力、物力,及因增加加盟者而可預期取得之利益,均無從收回或取得之損失,自得藉由違約賠償之約定加以防範(註2)。

 

此外,加盟業者為強化統一企業形象,維護商品品質及各加盟店商譽,實有規範加盟店應遵守各項約定之必要。

 

基此,如果加盟契約中有約定加盟業者有提供教育訓練之義務,而加盟者有配合參加之義務,若加盟者等違反上開條款,加盟業者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時,曾有法院採認此種約款之效力。

 

所以,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契約前,應該要思考及了解清楚,加盟業者所提供的教育訓練是否為加盟者所得接受?且如契約中有約定須接受完整教育訓練時,是否要中途退出教訓訓練?恐怕要做完整的利弊得失分析(註3)。

 

不要為爭一口氣,喪失一片地。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8.10.08

 

 

 

註1:小豪是否有權終止?必須要看加盟契約之性質、約款及加盟業者是否有違約之情形,尚難加盟者均認得終止加盟契約。

註2: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42號判決。

註3:建議加盟者可以在閱讀挑選加盟總部的四大重點加盟前應該要拿到那些法律文件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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