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深夜製造噪音,要如何處理呢?(高雄律師說法-林岡輝律師)

鄰居深夜製造噪音,要如何處理呢?

小陳黑著眼圈,揉著眼睛的跟同事小王說:「睡不飽,好累」

小王說:「怎樣,你晚上去做賊喔,怎麼睡不飽?」

 

小陳:「我隔壁新搬來一個住戶,不知怎的,晚上都不睡,二三點都會發生機器運轉的低頻噪音,根本就睡不著。」

 

小王說:「這麼慘,有跟對方溝通過嗎?」

 

小陳抱著頭說:「我跟他講過好幾次,也找里長去溝通過,根本都沒有用,不知道要怎麼辦?」

 

小王說:「那我們來請教專業的律師,好嗎?」


林岡輝律師回答:

 

晚上睡不好,嚴重影響一個人的身心,也可能無法正常工作跟生活。

 

民法針對土地或建築物使用人,在製造噪音部分,如果已經超過一般人合理忍受之程度,即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受害之程度者,受害者可以請求法院命對方停止製造噪音,且就此造成之精神上損害,情節重大時,也可請求精神慰撫金[1]

 

另外,法院在判斷合理忍受之程度部份,過往曾有法院判決係先確定兩造居住之區域後,再判斷該區域應適用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2項授權制訂噪音管制標準之規定內容。

 

進一步再參考中華民國音響學會「研擬低頻噪音管制規範及航空噪音監測紀錄提報規定」,該規定指出:文獻指出,對於聽覺比較靈敏的人(測試結果統計占前百分之10),其最小聽力閥約較百分之50的人(類似平均值之取樣比例)要低將近10分貝,以20Hz的聲音為例,當音量達75分貝時,對聽覺靈敏排在前百分之50的人,剛好開始聽到該20Hz聲音(響度0phone),但對聽覺比較靈敏的人(測試結果排前百分之10)來說,75分貝音量不僅僅是聽到,而且響度已經接近30phone。當低頻噪音對於一般聽力的人尚未達到困擾的情形時,對聽力較靈敏的人,可能已經產生生活上的干擾。故而,在噪音管制標準值以下10分貝之噪音應已足以對聽覺較靈敏之人產生生活上的干擾。依上述文獻資料所示,一般人及聽覺靈敏度前百分之10之人所能忍受之音量約低於噪音平均值10分貝,在此比例之人,其居住權應受合理保護。

 

從而建築物所有人製造聲響侵入被害者住處之音量,應以前開噪音管制標準所定日間、晚間、夜間不同管制標準分別為基準再減少10分貝為度,所製造聲響如果高於上開數額,則應予禁止[2]

 

舉例言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5號判決曾認定:

 

「兩造所住區域係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依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授權制訂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第6條規定,此為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其管制標準為日間(上午6時至晚上8時)均能音量60分貝、晚間(晚上8時至晚上10時)均能音量55分貝、夜間(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均能音量50分貝,而依現行有效之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其管制標準低頻(20Hz至200Hz)為日間(上午6時至晚上8時)40分貝、晚間(晚上8時至晚上10時)35分貝、夜間(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30分貝,全頻(20Hz-20kHz)為日間(上午6時至晚上8時)60分貝、晚間(晚上8時至晚上10時)55分貝、夜間(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50分貝(103年2月5日生效施行之標準甚低於上開標準)。而噪音管制法乃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而制定,其管制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此為噪音管制法第1條及第9條第2項所明定。其為達行政上有效管理、取締之結果,自係取統計學上之平均值(或更寬鬆)為標準,不等同於一般人或聽覺較靈敏之人社會生活上所可容忍之標準。且依中華民國音響學會「研擬低頻噪音管制規範及航空噪音監測紀錄提報規定」指出:文獻指出,對於聽覺比較靈敏的人(測試結果統計占前10%),其最小聽力閥約較50%的人(類似平均值之取樣比例)要低將近10分貝,以20Hz的聲音為例,當音量達75分貝時,對聽覺靈敏排在前50%的人,剛好開始聽到該20Hz聲音(響度0phone),但對聽覺比較靈敏的人(測試結果排前10%)來說,75分貝音量不僅僅是聽到,而且響度已經接近30phone。當低頻噪音對於一般聽力的人尚未達到困擾的情形時,對聽力較靈敏的人,可能已經產生生活上的干擾。故而,在噪音管制標準值以下10分貝之噪音應已足以對聽覺較靈敏之人產生生活上的干擾。從而,本院審酌張鳳蘭所製造聲響侵入原告住處之音量,原告就排除噪音侵害部分請求張鳳蘭在系爭2號房屋製造聲響侵入原告系爭5號房屋所產生之音量,於上午6時至晚上8時之間不得超過全頻50分貝、低頻30分貝,於晚上8時至晚上10時之間不得超過全頻45分貝、低頻25分貝,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之間不得超過全頻40分貝、低頻20分貝,尚屬合理、適當,應予准許。」

至於如何判斷鄰居之建築物使用人所製造之聲音業已超過上開分貝標準?

 

參考過往實務判決,法院判斷參考之證據資料有以下幾種:

 

1.是否向警察報案?如有,其報案紀錄及警察前往了解之內容[3]

2.是否有證人聽到該噪音或者被受害人委託前往規勸[4]

3.環保局稽查後之量測內容[5]

4.委託民間公司前往檢測後之測量結果。

 

因此,小陳在與鄰居溝通不成後,建議蒐集上開參考資料,據以判斷對方所製造之聲響是否已超出合理容忍之範圍。

 

如資料蒐集完畢,且判定對方所製造之聲響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受害之程度者,建議小陳可以對鄰居提起訴訟,請求鄰居給付精神慰撫金,並且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鄰居製造聲響侵入所產生之音量,不得逾越噪音標準再減十分貝後之標準。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1.12.23


[1]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要旨亦可資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5號民事判決參照。

[2]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80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23號判決意旨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52號判決

[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73號判決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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