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8歲就成年了,我還能要求對方跟他的爸媽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嗎?(高雄律師-林岡輝律師說法)

明年18歲就成年了,我還能要求對方跟他的爸媽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嗎?

Linda流著淚說:「怎麼辦,對方才19歲,名下沒財產,這能夠跟對方爸媽求償嗎?」

 

Andy望著Linda:「我印象中只要沒有成年,爸媽是要連帶負賠償責任的,如果成年,爸媽就不要負責。

 

但,印象中明年好像滿18歲就是成年了,我就不知道這樣是否還能夠跟對方的爸媽求償了」

 

Linda一聽,拿起手帕又再擦了一下眼淚,說:「難道對方撞死我爸,他爸媽竟然可以不用負責嗎?」

 

Andy有點無助地說:「我們先來請問一下律師好了,妳先不要太難過」

 

林岡輝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修正關於成年等規定,從112.01.01起,只要滿18歲,就是成年,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自然人能夠單獨從事法律行為,且針對侵權行為部分,也是由該成年人自行負責,其爸媽不用負責。

 

舉例來說:

 

112.01.02,滿18歲之自然人小陳過失撞死騎乘機車的小王時,小王之父、母、子女、配偶或是支出喪葬費用之人只能對小陳求償,不能要求小陳的父母親連帶負責。

 

但,民法關於成年的規定是從112.01.01起才發生效力,所以在111.12.30前,滿20歲之人才是成年,才具有行為能力,從而,滿18歲之人尚未成年,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夠單獨從事法律行為,且針對侵權行為部分,滿18歲之人要跟其父母親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

滿18歲之自然人小陳在111.10.10時,過失撞死騎乘機車的小王時,小王之父母子女配偶不只可以對小陳求償,也可以要求小陳的父母親連帶負責。

 

讓Linday跟Andy困惑的部分是,原本可以對加害者的父母求償,但如果對方不願意賠償,就需要打官司,時間如果來到112.01.01之後,加害者已經成年,這樣是否還能對加害者的父母求償嗎?

 

簡單的結論是:可以。

 

因為原則上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不能溯及去剝奪原本已經取得的權利。

 

就此部分法律修正,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規定: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此規定的立法理由亦闡明:

 

【本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然人在第一項所定之施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例如夫妻兩願離婚或經裁判離婚時,有關扶養費之約定或裁判,應按月支付至子女成年時,於法院裁判或約定時民法成年年齡為二十歲,因本次修正調降為十八歲,其子女之權利仍不受影響,即仍得受領扶養費至二十歲;又如於新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軍人撫卹條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已取得撫卹請領資格或其他給付行政事項之未成年子女,其於新法施行前已依法令取得之權利或利益均不受影響,仍得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爰增訂第三項。】

 

回到這個案件,假設加害者必須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且加害者為侵權行為時是19歲,則Linda在民法關於成年的規定生效之前,已經取得對於加害者爸媽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權利。

 

所以,即便民法關於成年的規定是從112.01.01起發生效力,也不能溯及去剝奪Linda的權利。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1.12.02


參考資料;

https://topics.moj.gov.tw/media/20210604/%E5%B8%B8%E8%A6%8B%E5%95%8F%E7%AD%94.pdf?mediaDL=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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