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會聽到這樣似是而非的說法。
「唉呦,這個約款不用寫啦。我們都這麼熟了,難不成你不信任我嗎?」
合約跟信任之間,似乎有著矛盾的特性。
不信任某人,似乎是對他的侮辱。
但,
這樣的說法跟情緒勒索,其實沒有什麼不同。
這樣的說法也跟酒桌上,「來,這杯你不喝下去,就是不給我面子」相差不遠。
過往的人治社會,情理法,或許這樣的說法可採。
但現在是法治社會,這樣的說法,完全不可採。
古人就有提醒過:親兄弟,明算帳。
親如兄弟之血緣關係,都要將權利義務講清楚,更何況只是朋友。
如果處理過遺產糾紛,這感受將更清楚。
明明都是同血緣,但在財產利益面前,過去的恩情或美好回憶都能付諸流水。
鳥為食死,人為財亡。
所有的合約關係原則上都是:契約為王。
只要契約上沒有寫到,沒有提及。除非有證據證明口頭另有約定,且法律允許口頭契約,又或者法律有補充性的規定,否則就是沒有。
比如說:規格跟品質。
假設原本跟朋友約定的是高品質的產品,但契約上沒有寫品質的要求,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兩人間有這樣的約定內容,對方只要給予中等品質的產品。
又假設原本希望包商提供一大一小的櫃子,但契約只有寫到小的櫃子,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兩人間有大櫃子約定內容,包商只要提供小的櫃子即可。
無異於賠了夫人又折兵。
朋友沒了,交易也搞砸。
我們希望的目標都落空。
倒不如這樣回:
「我就是相信你,知道你會把事情做好,所以才要寫到約款裡面,反正你也不會違反,寫上去也沒有影響」
「我就是相信你,但我不相信我自己,白紙黑字寫下來,之後大家比較清楚要履行的內容,這樣朋友才能長久」
又或是利用商場上常用的「推」字訣。
「不好意思,我很信任你,但公司的法律顧問說這一定要寫,否則這筆交易不能做」
讓法律顧問來做壞人。
將交易的權利義務事項約定的清清楚楚,甚至加上罰則或是違約時,對方需要負擔訴訟所需的律師費用。
一般來說,對方也會計算違約的成本及違約的利益,在理性考量下,會降低違約的可能性,進而達到:
友情長存,生意興隆。
最後溫馨提醒:
#合約有簽好,
#友情少煩惱。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