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車禍時之車輛維修費用?
車禍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包含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或是車輛受損。
關於車輛受損時的維修費用部分,一般人總覺得就是車行報價多少,對方應該要全賠。
但法律規定其實與一般人的感覺有落差。
怎麼說呢?
法律認為必須要對車禍損害負全責的肇事駕駛,所需要負的責任原則上是回復原狀,而回復原狀是指回復至車禍事故時的原狀。
也就說,如果車禍時,車輛已經開了二年,要負責任的肇事駕駛必須要回復的是已經用了二年狀態的零件,但,去哪裡買了二年的零件??
因此,法律上關於車輛的維修費用,會以全新零件及工錢為基礎,針對零件部分,則會參考會計的原理原則,計算折舊,即把車子已經經過二年的的價值扣掉。
至於工錢部分,法院大多如數判賠。
那要如何計算呢?
計算方式有「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兩種,法官會衡量車子受損時的實際狀況,考量使用哪一種的折舊方法,但目前實務上,比較方便計算的折舊方法是「平均法」。
如果以機車【機械腳踏車】已經使用兩年,車行就零件部分收費10,000元,且以平均法來算者:
因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3 分之1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
因此,將公式說明如下:
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
車輛關於零件部分的修復費用,即新品價格扣除折舊額。
計算結果:
上開【機械腳踏車】自出廠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2年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000元。
計算方式:
- 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
10,000÷(3+1)≒2,5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10,000-2,500) ×1/3×(2+0/12)≒5,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0,000-5,000=5,000
天啊!!!這太難了吧!???
其實這計算方式真的不太簡單,一般人要搞懂也不太容易,還好司法院提供了一個計算的網頁-折舊自動試算表:
http://210.69.124.235/gdgt/GDGT_MAIN.html
因此如果遇到車禍事件的民眾,先要求車行將要修復部分區分為:零件、即工錢。
針對零件部分,民眾可以利用上開網址選擇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計算出修復費用,之後再加上工錢,原則上就可作為計算車輛維修費用的參考基準,民眾亦可以此作為與對方商談和解的基礎。
但,發生實際案件時,有些保險公司的責任險,在商談和解階段,可以不區分折舊,均就單據全額理賠。
所以,民眾在談判時,仍可以先確認加害者部分的保險內容,再就此提出商談。
另,維修費用是否可以全額求償?
仍要視個案而定,比如說:過失比例等,因此,建議遇到車禍案件的民眾,仍先與律師約時間諮詢為宜。
高雄律師-林岡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