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調委期間,依規定每年都要固定進修,進修課程包含法律、家
但,時間實在不夠用,只好辭去擔任調解委員一職。
就個人執業及擔任調解委員的經歷,調解過程在家事案件十
甚至可以說:好的調解會勝過判決!!!!
我觀察調解有幾個作用或好處:
1.溝通:
很多家事案件,在進入法院前,雙方已經無法溝通,但在委
此外,調解安排的時間較法院開庭時間為長,且氣氛或環境
當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委員再怎麼厲害,也無法一夕
2.教育:
有些親權案件,比如說:其中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小孩,在
此外,雙方可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小孩子的會面交往。
3.由案件當事人商議最妥適的解決方案:
這在未成年子的親權案件作用最大。
如果由法院判決一方對於小孩的會面交往,長久以來大概有
但,試想原來是每天都可以看到小孩,現在每月卻只能二次
此外,法院的判決必須明確、固定,所以,就探視時間部分
反觀調解程序,雙方就可以針對個案特殊性,去商議對小孩
4.節省時間、費用及勞力
如果雙方就家事案件達成調解,許多案件就可以在調解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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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大部份的家事案件,我多會建議當事人親自前往調解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