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要去嗎?

擔任調委期間,依規定每年都要固定進修,進修課程包含法律、家庭關係經營及心理學等領域,其實有著滿滿的收穫。

但,時間實在不夠用,只好辭去擔任調解委員一職。

就個人執業及擔任調解委員的經歷,調解過程在家事案件十分重要。

甚至可以說:好的調解會勝過判決!!!!


我觀察調解有幾個作用或好處:


1.溝通:

很多家事案件,在進入法院前,雙方已經無法溝通,但在委員的協助下,可以讓對方知道彼此的心情,甚至解開一些誤解。

此外,調解安排的時間較法院開庭時間為長,且氣氛或環境也比較適合對話,所以,在調解的場域中,雙方也比較能暢所欲言。

當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委員再怎麼厲害,也無法一夕之間,徹底解決家事問題,但有機會獲得緩解。

2.教育:

有些親權案件,比如說:其中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小孩,在調解委員循循善誘,動之以情,說之以理,並分析法律上之利弊後,許多明理及疼愛小孩的父母們,大多能同意另一方進行探視。


此外,雙方可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小孩子的會面交往。

3.由案件當事人商議最妥適的解決方案:

這在未成年子的親權案件作用最大。

如果由法院判決一方對於小孩的會面交往,長久以來大概有相對較固定的判決內容,諸如:大多判定有探視權之一方每月固定二周六日可以過夜等。

但,試想原來是每天都可以看到小孩,現在每月卻只能二次,對於未跟小孩同住的另一方,實在難過。

此外,法院的判決必須明確、固定,所以,就探視時間部分,法院的判決大多是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六日;或第二、第四周的六日,如果父母雙方均是排班制的工作,法院是否能針對當事人需求,做成符合其需求的判決,就有賴於當事人遇到哪一位法官。

反觀調解程序,雙方就可以針對個案特殊性,去商議對小孩最好的探視方式。

4.節省時間、費用及勞力

如果雙方就家事案件達成調解,許多案件就可以在調解階段結束,不用再進行後續的程序,省去時間、費用及勞力,對於雙方來說,生活可以復歸於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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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大部份的家事案件,我多會建議當事人親自前往調解委員會,或許案件在委員及律師的努力下,透過一至二次的調解期日就圓滿解決。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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