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契約要簽要挑三年還是五年呢?L8

加盟契約的期間多久好呢?L8

小明看了看手邊的加盟契約書。

轉頭問太太春嬌:「這加盟契約說加盟期間是三年。另一份加盟契約說五年,妳覺得挑哪一份好呢?」

春嬌看了看。

春嬌搖了搖頭說:「這…我也不知道啊」

 

林岡輝律師說法:

加盟契約多會約定一個期間,在該約定期間內,加盟業主(俗稱加盟總部) 依約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者經營加盟店。

 

如已過契約所約定之期間(下稱授權期間),除非契約有約定續約之約款,且加盟者符合續約約定,否則,加盟者自然不得再使用加盟總部之商標[1],甚或營業秘密等。

 

再者,如加盟契約有約定競業禁止約款者,加盟者原則上在一定之期間內,不得再原址從事相同或相類似之事業。

因此,加盟契約的授權期間,當然影響到加盟者可否利用加盟事業牟利,賺回成本或投資的期間。此外,如果加盟者係透過融資借貸取得加盟金、裝潢費用或設備費用等款項者,在計算上開成本時,自應加計融資借貸之利息、擔保之設定費用或手續費等,始不會導致虧損。

 

加盟契約的期間多久才好呢?

 

台灣法律對此並未明定。

 

相較於此,大陸之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13條規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澳門商法典則係規定,如當事人無約定期限,視為無期限,如合約約定期限,則不得少於三年[2]。加拿大則因為商場的標準租約大多為五年,所以加盟契約也因此大多訂為五年[3]

 

台灣加盟契約的授權期間,多由加盟總部所決定,且不同的加盟類型,或者不同的業種,可能會有不同之期間。

 

以飲料店之加盟契約為例:

 

有飲料店之特許加盟契約,授權期間為10年[4],亦有飲料店之加盟契約,約定為3年[5]

 

加盟總部在經營時,應依據得宜的門店經營預算計劃來徹底執行才能產出獲利營收,因此,連鎖加盟總部的營運輔導部門必須練就針對不同商圈、不同屬性門店的實際市況編列經營預算計畫書[6]

 

基此,加盟總部應依上開評估,及加盟者所投資之成本及經營成本,提供適當之授權期間,讓加盟者有機會透過經營加盟事業,在授權期間內獲得利潤、收回成本。

 

所以,期間是否妥當?

 

其實要看加盟店在每家店所投入的成本、預估獲利等去判斷,無法單就契約上的期間多寡來判斷。

 

不過,加盟者亦可透過至已經開設的加盟店實際觀察其營業狀況、以及商圈內競爭對手之營業實際狀況等資訊,予以綜合判斷。

 

 

 

契約約款應注意事項

 

就契約約款上,有以下幾點提供給加盟者注意[7]

 

1.授權期間過短,可能導致投資成本無法回收[8]

除了授權期間過短,導致可以經營獲利的時間過短之外,在大部分加盟契約實務中,加盟契約的授權期間開始後,加盟總部才會開始提供經營之技術,包含產品之製作方式、人員培訓或是店鋪管理等,所以,如果授權期間過短,扣除完人員培訓之時間後,加盟者得以獲取營業利益之時間,將更少, 回收成本的成功機率更低。

 

2.如授權期間較短,是否有約定續約之約款?

 

如契約約定期間較短者,未約定續約之約款時,加盟者因回收成本之時間大幅縮短,可能導致無法回收。

 

因此,加盟者應特別注意契約中是否有約定續約之約定內容,且建議考慮以下事項:

(1)是否無條件續約?還是續約必須要經過審查或經雙方同意?前者自屬對加盟者較好之約款。

 

如加盟契約中係記載:「合約期限到期,經甲乙雙方同意(加盟業主與加盟店)繼續續約….」、「期間屆滿前___日,經雙方同意應辦妥續約手續…」、「契約屆滿如加盟店並無違約行為,並願續約時,應於契約屆滿日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另訂新約」等約款者,既稱雙方同意,就需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雙方都同意,倘若加盟業者不同意,加盟店要續約譬猶緣木求魚[9]

 

(2)續約通過後,是否尚需繳納款項?如需繳納,金額為何?如續約後可以不用再繳納款項,自為較佳之約定。

 

(3)如續約需經過審查,審查標準為何?契約約定內容是否明確?又或者不清楚均由加盟總部單方決定?如約定內容明確,加盟者自亦較能評估續約審查通過之可能性。

 

3.加盟契約之期間是否與租約之期間相配合。

如果授權期間為3年者,店面之租約期間自不得少於3年,如未考慮租約之期間者,將會面臨授權期間尚未屆至,但屋主要求加盟者返還店面,並要求加盟者負擔違約責任之法律風險。

此時,加盟者將面臨二難之處境,如違反租約於店址營業,將面臨屋主追究上開法律責任;如遵守租約停止營業者,恐反將面臨加盟總部主張加盟者違反加盟契約之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4.加盟契約是否有約定競業禁止約款

 

如加盟契約有約定此種競業禁止約款,原則上加盟者在契約期間經過後,即使因為契約期間結束,加盟者也無法利用已經投資之設備及累積之好口碑於原地繼續營業。

 

5.加盟契約較長時,是否約定得提前終止之約款?

 

如果加盟契約之期間約定為10年,一方面是指加盟總部授權期間為10年,但另一方面也表示加盟者必須要依約經營加盟事業10年,但如果經營事業失敗的話,加盟者未依約繼續經營加盟事業者,加盟總部可能得依約請求加盟者給付未依約履行所生之預期利益,或違約金。

 

因此,加盟者可以考慮與總部約定在履行一定期間後,加盟者得提前終止契約,以避免上開未依約履行時,遭加盟總部求償之法律風險[10]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8.11.07

 


[1] 憲業企管麥可國際,連鎖業加盟合約,2014年8月,初版一刷,頁153-154。

[2] 同前註1,頁152

[3] Tony Wilson,Buying a Franchise in Canda,頁128。

[4] https://issuu.com/516397/docs/_____________________-20140423.docx

[5] 外婆的紅茶冰加盟契約書,出處:https://www.coursehero.com/file/17372482/%E5%A4%96%E5%A9%86%E7%9A%84%E7%B4%85%E8%8C%B6%E5%86%B0%E5%8A%A0%E7%9B%9F%E5%A5%91%E7%B4%84-20161103/。鮮芋仙契約期限為3年,期滿無需再繳交加盟金,請參周勝方編著,餐飲連鎖加盟管理,2015年6月,三版一刷,頁214。大苑子茶飲,合約期三年,出處:https://www.dayungs.com/home/procedure/

[6] 林東傳,帝國撈錢謀略餐飲連鎖加盟,頁33。

[7] 李幸模,連鎖企業家盟經典,2018年3月,一版一刷,頁73。

[8] 同前註2。

[9] 蕭富庭,便利商店加盟契約實務研究,2018年8月,初版第1刷,頁94-95。

[10] 同前註3,頁128-129。

 

(上述網頁最後拜訪時間:1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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