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扶養費,憑什麼看小孩?(高雄律師-家事法律)

不給扶養費,憑什麼看小孩?

小萍接起手機:「怎樣?你想要看小孩?

 

你扶養費多久沒給了,上個月你說,你拿到工資就要給,錢嘞?

 

沒給扶養費,憑什麼看小孩」

 

小萍氣呼呼地把手機放到桌上。

 

小雅拍拍她的肩膀:「喝口水,別氣壞身體了」

 

小萍:「你說說,怎麼會有這種爛人,沒離婚以前,根本沒有在顧小孩,現在離婚了,才假惺惺說要看小孩,但扶養費已經欠了大半年,每次跟他要到,都覺得自己像是乞丐一樣。其實,我女兒看我這麼累,常常也跟我說,她不想跟他爸爸見面」

 

小雅:「可是你不給對方看小孩,這樣可以嗎?」

 

小萍:「我也不知道,妳不是有個律師朋友,我去請教他看看」


林岡輝律師說法:

 

在許多親子案件中,依筆者不精確的統計,一方不給他方探視小孩的理由中,「沒有給扶養費」這點,應該可以排到前三名。

 

從情感來說,享受權利,當然要負擔義務,妳/你想要看小孩,行使探視的權利,當然要盡扶養費的義務,要不憑什麼看小孩?

 

再說了,如果不給扶養費,你說這個人有多疼小孩?多愛小孩?這誰信啊?所以來看小孩,一定是假的,大概是要演戲給法官看,或者,只是來擾亂我生活的。

 

不給扶養費,還是要同意探視

 

探視權是讓沒有親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可以共同生活,透過生活培養情感,關心未成年子女,維持人倫關係,讓未成年子女獲得沒有親權一方的關愛,另一方面沒有親權的一方也可以透過藉探視以確認有親權的一方是否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之責任。

 

此外,會面交往是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不僅為未行使親權之父或母之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之權利[1]

 

如果沒有錢,可以跟小孩培養情感嗎?可以關心未成年子女嗎?

 

跟小孩的情感培養,錢未必是最重要的。

有時候最重要的其實是時間,願意跟小孩相處,了解小孩,陪小孩,真心的關愛小孩。

 

常常看到很多爸爸,每天加班加到爆肝,外出應酬時,喝到一半,必須要偷偷躲在馬桶旁催吐,吐完又回到桌上跟客戶乾杯,幫家裡面賺了許多許多的錢,但跟小孩卻一點都不親。

 

因為一回到家,單看到床,就直接趴下。更不用說,回到家時,小孩都已經睡了。

 

一天天過去,小孩看到爸爸的印象,或許就是回到家醉醺醺,一點都不關心自己,只拿錢回家的人。

 

法院實務原則上不會因為沒有親權的一方拒絕給付扶養費,就認為有親權的一方可以拒絕探視。

 

如果有親權的一方以此理由拒絕探視,沒有親權的一方可以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經法院作成裁定後,沒有親權的一方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包含:科處怠金或者以強制力交付子女達到探視等執行方法。

 

因此,小萍拒絕其前夫探視小孩部分,業已侵害其前夫之探視權。

 

可以小萍很辛苦,一個人又要照顧小孩,又要賺錢。針對前夫不付扶養費部分,要怎麼辦呢?

對方不給錢,請法院作成裁定

小萍可以對前夫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請求前夫返還小萍先前所代墊前夫扶養費,也可以請求法院酌定前夫應該給付給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一旦法院作成裁定確定後,小萍可以持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去查封其前夫的工作收入、或名下一切相關財產。

 

不過,如果對方名下一直沒財產,也一直執行不到呢?

 

如果一方一直未付扶養費,等到其老了或有扶養之需求時,其未成年子女有機會可以請求法院作成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所以,有時候,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

 

關於這類型案件,其實還有一個隱藏的當事人。

小萍的小孩。

 

他/她看著媽媽為了他們這麼累,爸爸卻老是不負扶養費,媽媽只好更加辛苦的加班,他們看到媽媽的時間,也跟著變少。

 

小萍的小孩可以不要跟爸爸會面交往嗎?

 

小孩說「不」時,我們大人就要同意或接受嗎?

 

有小孩的父母應該都會說,不一定,要看狀況。

 

目前法院實務上,大多以16歲作為一個分水嶺[2],法院判決大多會有如下之記載:

 

「於未成年子女年滿16歲後,被告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所以,小萍的小孩如果不想跟其父親會面交往的話,恐怕必須要等到滿16歲後,才能夠拒絕跟其父親會面交往。

錢不是萬能,但沒有錢,萬萬不能

 

如果小萍的前夫,經濟上許可的情況下,其實真的要多幫小萍想想,也要幫未成年子女想想,有一天小孩會長大,會知道這個社會運作的實際狀況,當他們知道自己的爸爸,寧願把錢拿來享受生活,卻不願用在他們身上時,他們會怎麼想?

 

法律有一定的效力,但法律沒有辦法強制任何人去愛上別人。

 

高雄律師/家事專科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9.05.19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03號判決

[2] 實務上也有以12歲作為是否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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