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撞大車,一定是大車的錯啦?(高雄律師說法)

民間流傳說法:小車撞大車,一定是大車的錯,許多人也有這樣的想法。

剛好在FB上看到這個下列影片,所以拿來跟大家分享,順便破解上面的傳說。

 

判斷誰的錯,首先要看駕駛有無過失

 

不管是小車撞大車或車輛撞行人,通通要回到判斷「過失」的法律要件上,過失的要件可以拆分為: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這三個要件。

 

也就是駕駛有無符合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這三個要件,如果駕駛的駕駛行為符合上面三個要件,就有過失[1]

 

我們首先來看,駕駛是否有應注意,卻不注意的情況呢?

 

所謂的應注意、不注意,比較白話的說法,也就是要看駕駛在車禍當下是否有應該注意避免別人受損害的義務,卻沒有履行該義務。

 

再進一步說,判斷是否有避免別人受損害的義務,會看駕駛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有無違反與交通事故相關的道路交通法規。

 

在這個影片中,駕駛看起來行駛在內線道,打著左轉方向燈,似乎都遵守交通法規。但,他的車頭,即車輛前懸部分,約略超出停止線[2]

 

因此,駕駛似乎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但必須要特別注意,「應注意」要件的核心精神是在避免他人損害。

 

所以,判斷是否違反交通法規時,法院實務會判斷交通法規的規範目的,如果車禍造成的損害不是法規的保護範圍,仍然不能認為駕駛構成應注意、不注意的要件[3]

 

以停止線的設置目的來說,主要是避免車輛可能影響到停止線前方的行人或相關車輛的安全,顯然沒有及於避免後方車輛的追撞。

 

所以,本件影片的駕駛可能有違反交通法規,但卻不符合過失認定要件中的「應注意、不注意」。

 

判斷至此,已經可以說明賓士車駕駛沒過失,也就是這個案件中,小車撞大車,一樣是小車的錯。

 

不要再相信「小車撞大車,一定是大車的錯」的說法。

 

但,天上掉下橫禍,駕駛一定很悶啊!!!

 

祝福車主順利解決,大家一切平安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敬上

109.02.12


[1] 有過失後,仍然要判斷相當因果關係等要件。

[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125號,網址:http://bit.ly/31NuR8n

[3]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交上易字第417號判決  。

 

影片來源:

Chiang Lin-chuan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6068626930/videos/305442251477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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