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罹患輕度失智症的話,要怎麼保護失智老爸呢?(家事法律-高雄律師)

爸爸罹患輕度失智症的話,要怎麼保護失智老爸呢?(家事法律-高雄律師)

小王:「我爸最近有點失智」

 

小陳:「怎麼說?」

 

小王:「我爸之前是公司的財會,對數字十分敏感,但最近跟他一起去便利商店,他連簡單的計算都有困難,還要我幫他算。然後,最近他還在最常去的賣場迷路,要透過賣場的人打電話給我們,才能帶他離開賣場,他整個人也都變得怪怪的,以前他最喜歡去社區的活動中心唱歌,但最近起床後就坐在電視機前面,坐沒多久就睡著,睡覺時間也大幅增加」

小陳:「這有點像失智症耶,你要不要帶你爸去看醫師啊?」

 

小王:「我有帶我爸去醫院的神經內科檢查,醫師說是輕度失智」

 

小陳:「我看新聞有很多失智產生的問題,比如說因為忘記結帳,所以被告竊盜、或者被騙,感覺很危險耶」

 

小王:「我有查網路,網路有文章是建議要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但又說要到重度,聲請才會過。我爸目前的狀況似乎是輕度。所以,我實在很煩惱。」

 

小陳:要不我們去請教律師看看吧!!?

 

林岡輝律師說明:

 

雖說自由經濟市場,每個人原則上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財產,但法律針對每個人是否可以獨立為交易上的法律決定部分,其實有設定門檻。

 

首先必須要成年,其次精神狀況必須要能辨識利害得失。如果已經成年,但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他所做的法律決定是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的話,法律決定會是無效的。

 

但,一般人交易時,是否都能判斷對方的精神狀況?如果交易後,才發覺相對人是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對一般人也很困擾。

保障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法律制度

 

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兼顧交易安全,即讓一般人在交易時,降低需要判斷對方精神狀況的法律風險及困難,設置有監護宣告以及輔助宣告的制度,一但經法院宣告,任何人都可以在司法院的資訊公開系統查詢對方是否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針對當事人因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如若程度沒那麼嚴重,也可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此外,縱使一開始聲請監護宣告,如法院在審理過程,認為該當事人只有到達輔助宣告的程度,法院也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作成輔助宣告的裁定。

 

監護宣告的效力

如法院准許監護宣告者,受監護宣告者(即受監護人)的法律地位,接近於未滿七歲的小朋友,受監護人無行為能力,其所有的法律行為均屬於無效[1],且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並需要基於受監護人的利益,來使用受監護人的財產,或代為、或同意處分。

更有進者,監護人在針對下列行為,必須要經過法院許可,才能夠發生效力。

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2.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2]

 

輔助宣告的效力

如法院准許輔助宣告的話,受輔助宣告之人針對法律所限定的法律行為,需要得到輔助人的同意,如果未經同意或承認,受輔助宣告人的法律行為不生效力,簡單說,受輔助宣告人的法律地位有點接近於國、高中生的情形,他們所做的重大法律交易決定,比如說:簽立和解書、或是開立本票等,原則上必須要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

 

法律所限定的行為如下: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上面所述的二、消費借貸,就是俗稱的借款,或者五、不動產處分,這二項是實務上最容易影響受輔助宣告人財產權益的行為,只要有聲請輔助宣告,家人就可以安心不少,因為受輔助宣告人不管簽了什麼約,只要輔助人沒同意,對受輔助宣告人都不生效力。

 

因此,監護宣告或者輔助宣告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能力不足或欠缺能力者,有相當大的保護作用。

 

輕度失智症患者有獲准輔助宣告的機會

最後,小王所擔憂的,失智症是否要到重度的階段,法院才會裁准監護宣告或者輔助宣告呢?

 

首先,監護宣告是針對欠缺能力的狀況,所以,如果只有輕度失智,確實是不太可能獲得法院裁定監護宣告。

 

但輔助宣告呢?輔助宣告是保護辨別利害能力不足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輕度失智不能算是能力不足嗎?

 

法院在判斷行為人辨別利害能力是否不足,要透過醫療專業的協助。

 

因此聲請時,聲請人最好一併提出診斷證明書,且法院原則上會囑託鑑定,並在鑑定人面前就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的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輔助宣告之人。

 

法院就輕度失智症患者作成輔助宣告的案例

過往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曾有案件的當事人是短期記憶變差,開車外出迷路,經醫師診斷罹患初期失智症,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

 

該當事人的家屬遂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囑託高雄榮民總醫院鑑定,並在鑑定人面前訊問該當事人。

 

訊問時,當事人可正確回答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指認在場家屬,但忘記自己之地址及手機號碼。

 

鑑定人鑑定後,其鑑定報告認定:當事人因罹患「阿茲海默氏失智症」,目前整體智力功能,屬輕度失智程度(病程未來仍有再退化之可能);評估顯示其短期記憶與定向感有明顯障礙,對複雜事物之處理有困難,推估其對自身財物及個人權益之判斷能力已有障礙,需要他人給予一定程度的監督引導,協助其處理個人相關或社會事務及適切決策,以維護本身權益。綜合而言,應已達到「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建議施予輔助宣告等語。

 

所以,法院依訊問結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該當事人並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不作成監護宣告。但該當事人的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確有受輔助之必要,仍作成輔助宣告之裁定[3]

法院就輕度失智症患者駁回輔助宣告聲請的案例

法院針對輕度失智症患者,一定會作成輔助宣告的裁定嗎?

 

曾有案件的當事人雖患有輕度失智症,但法院在鑑定人面前訊問該當事人時,該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子女數目、配偶姓名、父母姓名、子女姓名、過去工作、公司地方、畢業學校校名)、數字計算及其個人財務、生活等相關問題,均可正常回答。此外,法院所囑託鑑定之醫師在鑑定報告中更進一步敘述:「個案意識清楚,可流暢與人交談,說話速度尚可,可以認字、寫字,計算能力尚可,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尚正常。日常生活部分,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等個案皆尚能自理。經濟活動能力方面,個案可自行購物,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可做個位數與兩位數字之加減計算、可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會做不同紙鈔兌換之計算、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社會性部分,個案有社交功能、可自行搭乘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騎腳踏車、機車。個案的衣、食、衛生、交通等生活內容可以自理,雖有輕度失智,但認知功能受損不嚴重,尚不影響個案之意思表達與理解能力與判斷能力,計算能力也尚可維持於正常水準,因此判斷個案尚可獨力處理個人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建議該個案應尚未達輔助宣告之標準等語」,所以法院最後綜合其訊問結果及鑑定報告,駁回當事人家屬關於輔助宣告的聲請[4]

 

此外,如未達輕度認知障礙的患者,過往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有引用鑑定結果認定該案件受聲請的當事人,依據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尚未達輕度認知障礙,目前未達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之程度,駁回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的聲請[5]

 

綜合上面的法院裁定來看,如果是輕度失智患者,法官綜合訊問的狀況及鑑定結果,有可能會作成輔助宣告的裁定。所以並非如網頁所記載,只有到重度,才能去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的裁定。

 

建議小王為父親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鑑於小王父親針對財務計算能力,已經有產生障礙的情況之下,對於其作成財務上法律決定能力,恐怕也有所影響。

 

因此,建議小王與醫師妥為討論,了解父親的目前意思表達與理解能力、判斷能力,與計算能力的現況,取得診斷證明書,釐清父親目前失智症的程度後,考慮為其父親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為宜。

 

好書推薦-請一定要看

最後推薦一本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所出版發行的好書,如果您身邊有朋友的家人是失智患者的話,建議您可以推薦他們閱讀該本書,可以幫助他們快速如何保護失智症患者的合法權益。另外,書上還有針對如何避免成為失智症,提出建議,也可以讓大家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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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0.09.08


[1] 民法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2] 民法第 1101 條:「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3]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657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44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8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輔宣字第8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輔宣字第10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43號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59號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輔宣字第19號裁定均係針對輕度失智症患者,作成輔助宣告之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輔宣字第24號裁定係針對邊緣性至輕度失智之程度患者,作成輔助宣告裁定。

[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53號裁定。

[5]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輔宣字第6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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