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有肖像權嗎?我可以拒絕別人拍我家的狗嗎?(高雄律師說法-林岡輝律師)
小明養了一隻超可愛的柴犬,並且將他的生活照作為經營部落格及粉絲專頁之用。
某日小明走在路上,遇到一民眾Kevin持攝影機拍攝他的柴犬,小明出聲制止。
但,Kevin回嗆說:狗又沒有肖像權,我當然可以拍。
請問Kevin的嗆聲是否有道理呢?
又如果,小明同意Kevin 拍攝狗之後,某日在網路上看到拍攝的成果,可否未經Kevin 同意,逕自把照片使用到自己的部落格,作為背景呢?
林岡輝律師說明:
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好狗命這件事,也不會讓人太意外。
要讓一隻狗養得很可愛,或是很容易配合拍攝,主人很有可能要花費很多的心思,甚至已經把狗當作自己的家人。
狗沒有肖像權
狗跟人類不管再怎麼親,但法律上,只有人類才能享有肖像權。所以Kevin嗆聲的前半段:「狗沒有肖像權」這件事,是對的。
小明可以拒絕Kevin拍攝
狗在法律上的定位是屬於小明所有之物,小明對於狗有所有權,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夯」,並排除他人之干涉[1]。
基此,小明可以基於其為所有權人的身分,拒絕Kevin的拍攝。
換個角度想,小明把狗養的怎麼可愛?Kevin又沒付到飼料費,憑什麼他想拍就能拍呢?
如果小明同意Kevin 拍攝,不當然取得照片的著作權
如果小明同意Kevin拍攝,且沒有特別跟Kevin有何民事上的約定,因小明的所有權的效力範圍只有到狗本身,不會及於未及於他人之物或權利(如著作權等)。
所以,小明同意Kevin拍攝後,其並沒有當然可以使用Kevin的照片,以及照片的著作權。
小明如果要在其部落格網站上使用Kevin的照片作為背景者,原則上應該要得到Kevin的同意,否則將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權罪。
實務上曾有類似案件:
狗主人帶飼養的狗參加選美比賽,供大家拍照,狗主人未經拍照者同意,擅自將該照片用於其個人部落格網站,遭法院判刑確定[2]。
或許您會說,這實在不合理,小明也太衰了吧。
但法律上其實是有解套的方法。
小明可以透過允許他人拍攝的同時,來獲取相關權利或收益
在電影裡面,狗明星或各種動物明星的想法,並非新鮮事,而且動物的主人提供其所有之動物供拍攝,但會要求電影公司提供相對應之報酬。
因此,小明可以透過是否同意他人拍攝照片的授權,跟Kevin商議,並獲取相對權利或收益[3]。
例如,小明同意Kevin拍攝狗,要求與攝影師Kevin共享照片的著作財產權,讓小明可以用在自己的部落格網站,又或者要求Kevin付費,才能拍攝狗。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9.08.06
[1] 民法第766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此外,需提請注意,所有權並非可以無限上綱,在一定範圍內必須要與公共利益取得平衡。
[2] 「99年4月25日新竹孔廟第一屆獒犬單獨展為藏獒選美比賽,現場有多人手持攝影機、照相機,於藏獒犬出場時拍攝,此為被告所自陳(原審卷第2冊第24頁至反面),是被告基於「夯」所有人的身分同意在場者可自由拍攝,告訴人因此攝得系爭照片。觀諸系爭照片的主角藏獒犬「夯」,其下巴微抬,眼睛凝視遠方,與照片中心約有15度偏角,「夯」頭部占照片整體面積約80%,臉部位居照片正中,係以「夯」的頭部為特寫攝影,其整體寓目印象呈現出「夯」有若沉思狀,表情威嚴,其創作性程度高,並展現攝影者即告訴人之感情與思想。因此,告訴人於拍攝完成時就系爭照片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如第42條至第63條、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等)外,專有重製、公開傳輸之權利(同法第10條本文、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第1項參照),被告如欲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式利用系爭照片,即應徵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0號判決
[3] 章忠信,出版品使用照片的法律疑義,來源網址: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784 。並請參章忠信,狗主人可以享有狗的肖像權嗎?,來源網址: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