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主所做出來餐點的口味就是跟加盟總部不一樣,加盟主可以主張總部的教育訓練沒做好,請總部再教一次嗎??L10

產品的口味就是跟加盟總部不一樣,加盟主可以主張總部的教育訓練沒做好,請總部再教一次嗎??L10

小豪看了看門口,連隻麻雀也沒有,垂頭喪氣地轉頭跟太太春嬌說:「客人說我們的餐點口味,跟總店都不一樣,上個禮拜我總部反映請他們來教,他們都不來,怎麼辦呢?」

 

春嬌:「合約不是有說他們應該要提供教育訓練嗎?」

小豪:「可是合約只有記載:甲方應提供關於餐飲製作、店鋪管理及帳務管理等教育訓練乙次,前幾次我跟總部反映,總部就說,先前已經有教,是我們沒有照他們教的做,所以不要來。」

 

春嬌:「那要怎麼辦呢?啊,我們來請問律師看看好了。」

 

林岡輝律師說法:

 

「連鎖經營可以視為知識管理的典範個案,具有四S的特點:標準化(standardization)、簡單化(simplification)、專業化(specialization)、綜效(synergy)…連鎖經營的共同特色是:連鎖總部將專業的產品或服務透過標準化、簡單化的設計,使一般想要加盟的民眾可以在最短時間內正常營運,又可以使體系內部維持一致的特色及品質,而企業透過快速、大量的經驗複製,以創造品牌的價值[1]

 

大部分的加盟總部,其實比加盟主更希望把加盟主教會如何製作產品或提供服務。

 

為什麼呢?

 

因為加盟主亂提供產品或服務,傷害的是連鎖加盟的品牌價值。

 

簡單的說:

 

一家口味糟,全部口味糟。

一家服務差,全部服務差。

 

舉例來說:

對於消費者來說,在高雄市或許有無數加掛著麥當勞招牌的店家,消費者不管去哪一家應該都會預期享受相同口味的薯條。

反之,如果這家的產品或服務不好,消費者也有可能認為同品牌的其他店家產品或服務一樣不好。

 

所以,我們如果去檢索加盟總部關於教育訓練資料,比如說早安公雞農場晨食[2]官網上就記載:

 

「<加盟模式與合約年限>

1.投資者也是實際經營者。

2.實際經營者必須接受總部教育訓練。

3.需具備 2 人以上全程參加教育訓練三十天,且通過測試並於開業前經營團隊至少4 ~ 5人始可結訓開店。」

 

由教育訓練的時間及測試的約款,可以約略推估總部對於教育訓練及對於品牌價值的重視。

 

但,部分加盟總部未落實或無能力進行標準化(standardization)、簡單化(simplification),沒有清楚知悉自己事業成功的原因,也沒有精確解構各個作業流程,以確保商品或服務品質。所以,該總部也無法去訓練或教育其他加盟主。

 

簡單說,自己都搞不清楚,當然無法去教別人。

 

基於加盟制度的精神及特色,契約中所約定之教育訓練,其目的應該是使加盟主可以具備與加盟總部相同能力,所以,教育訓練之內容,亦應具備此種效果[3]

 

因此,如果教育訓練之內容,十分簡略,根本無法使任何一般人學習到製作產品或提供服務之者,恐怕加盟總部關於教育訓練部分,有債務不履行的疑慮,且加盟主得催告加盟總部提供足夠之教育訓練。

 

但,老師教,學生就一定會嗎?老師有保證學生學會的義務嗎?

第一個問題,當然不是。如果老師教,學生就一定會,那每個人都考一百分。

 

至於第二個問題部分,要看契約約定。

 

就像是補習班也有分一般班,及保證班。

 

除非加盟金有相對應的增加,否則,加盟總部比較不可能訂定有保證加盟主學會之約款。但,加盟總部為確保品牌價值,反而會約定,如果加盟主經過教育訓練,無法達到預期之效果者,加盟總部可以終止加盟契約。

 

因此,小豪所面臨到的問題,恐怕要先檢視總部所提供教育訓練的內容是否已經達到契約之目的,是否已達到可以讓一般人學會產品製作之水準。如果未達到的話,小豪縱使有前往參與教育訓練一次,仍有法律上主張之空間或機會。

 

反之,如果總部所提供之教育訓練業已符合契約上之目的,且總部也依照契約所約定之教育訓練方式履行,小豪恐怕無法為法律上之主張。

 

那小豪該怎麼辦呢?如同我剛剛所說,總部是希望各個加盟主把品質做好的,且教育訓練是總部付出成本,總部既然已經依約提供,小豪還想要學,或許與總部商議一個合理的訓練金額,或許可以解決小豪所面臨的僵局。

 

加盟是一個學習當老闆的過程,也可以說是一個複製成功經驗的過程,所以,如何挑選到正確的對象,十分重要。

 

筆者建議加盟主可以考慮從幾個面向來觀察,可能比較有機會挑選到適合的加盟總部:

 

1.多去幾家加盟店體驗產品及服務,感受其產品及服務的穩定度。如果穩定度越高,可以預見教育訓練應該有達到一定的程度。

 

2.可以跟加盟店的老闆當朋友,在不違反保密合約的範圍內,加盟店的老闆或許可以分享教育訓練的成效。

 

3.到加盟店或總部短期任職,近距離觀察及評估該產業是否為自己喜歡,以及店內的教育訓練方式。

 

4.簽約前務必取得加盟重要資訊及契約[4],觀察加盟重要資訊及契約中關於教育訓練的內容,一般來說,加盟總部越重視教育訓練、越重視品牌價值,其對於教育訓練之方式,會記載的越詳細,並有相對應之違約效果。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9.06.17


[1] 陳其華,跟連鎖經營顧問學開段創業,寶鼎出版社,2018年3月,初版,頁,14。

[2] http://www.morningchicken.com.tw/page/about/index.aspx?kind=53

[3] 「教育訓練之目的及真意在於使被上訴人學會上訴人製作早午餐烹調技術並接續經營該店,其重點在於「學會技術」,非是「進場後」(指接手店面後)之教育訓練,反而當上訴人將「進場後」之教育訓練移至「進場前」進行,使被上訴人在進場前即學會該技術時,則進場後將不致無所適從,更能立即勝任,無縫隙接軌繼續經營該店,方可避免舊客戶群流失影響聲譽及收益,此方為雙方約定之真意及契約目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16號判決參照。

[4] 加盟者必知的法律課-加盟前應該要拿到那些法律文件呢? L2,https://leolinlawyer.com/franchise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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