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舉辦:「離婚應注意的財產事項」公益講座,演講結束後,有參與的夥伴問:「如果是夫或妻婚後接受贈與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孳息是否要計入婚後財產呢?」
在法定財產制中,法律之所以設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要的考量點有二,其一是保護經濟上的弱勢,其二是,成功的男人背後一定有一個成功的女人,反之亦然,所以,夫或妻在婚姻中所取得的經濟成果,是仰賴另一半在婚姻中的貢獻或協力者,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該讓另一半可以平均分配該經濟上的成果。
如果夫妻係採用法定財產制,針對婚後接受贈與的財產,比如說:老公爸爸送的房子或車子等等的,因為該財產與另一方在婚姻中的貢獻或協力無關,所以不會計入婚後財產,另一方也不會因此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針對房子或車子所產生的孳息(註1),比如說:老公將該房子出租所取得的租金等,該租金是否也不列入婚後財產呢?還是租金會計入婚後財產呢?
此部分法無明文規定。
但,參考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指在夫或妻在結婚登記日之前所取得的財產,比如說在結婚前一年,夫或妻以現金一次付清購買的房子,該房子當然跟婚姻中另一半的貢獻無關,所以,該房子本來也跟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無關,另一半無權主張平均分配其價值。
如果夫或妻在結婚之後,把房子出租,取得租金收益的話,該租金收益是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或者,夫在婚前有一隻母隻,婚後產下小豬,這小豬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立法者認為夫或妻之所以能夠收取該租金,與另一半在婚姻中的貢獻或協力有關,所以,該租金應該計入婚後財產。又比如說,夫在婚前擁有一隻母豬,即婚前財產,但婚後,妻子有幫忙照顧該豬,所以該母豬產下的小豬,該天然孳息也會計入夫的婚後財產,
夫或妻結婚後所接受的贈與,性質上與婚前財產相近,婚前財產的孳息應該計入婚後財產,夫或妻結婚後所接受贈與的財產,該財產進而衍生的孳息,似乎也應該計入婚後財產。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夫妻之一方結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孳息,也是因為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應類推適用上開第1017條第2項規定,視為婚後財產(註2)。
所以,依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婚後接受贈與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該孳息原則上要計入婚後財產。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00715
註1:
民法第 69 條:「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註2:「按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其立法理由係以該孳息如係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其增值難認他方配偶未予協力,宜視為婚後財產,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以保障他方配偶之權益。且婚前財產縱係無償取得,其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孳息,仍視為婚後財產。而夫妻之一方結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孳息,實亦有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亦應類推適用上開第1017條第2項規定,視為婚後財產。」最高法院 106 年度 台上 字第 1837 號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