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快到了,是否要提告呢?(車禍法律-高雄律師-林岡輝律師說法)

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快到了,是否要提告呢?

 

晚上11點多,小明在客廳走來走去,走累了靠著牆壁沉思。

阿嬌揉著眼,從臥室走出來,問:「你在幹嘛?還不睡?在煩什麼事嗎?」

小明:「幾個月前,我不是騎摩托車被人家從後面撞嗎?對方也有受傷。」

阿嬌:「對啊,可是初判表不是認定你沒有錯嗎?都是對方的錯啊,對方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啊」

小明:「是這樣沒錯。可是我在猶豫到底要不要告對方,因為我其實只是輕傷,本來想說這樣就算了。但,對方比較嚴重,我怕對方會告我」

阿嬌:「唉呦,這個車禍問題我們去請教律師就好了,不要煩了,我明天跟律師約時間到事務所請教就好了,趕快來睡了」

林岡輝律師回答:

車禍案件中,只要被害者有受傷,且加害者有一點點過失,被害者可以於六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等告訴,加害者須依通知前往配合偵查。

此外,加害者擔心會負擔刑事責任,可能會與被害者和解,這也是一般俗稱的:以刑逼民。

有沒有受傷,大概以診斷證明書為準。

但有沒有過失?這就是一個大哉問了。

初步分析研判表僅供參考而已

 

首先,初步分析研判表不能作為判斷雙方車禍有無過失的依據,所以,小明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

此部分可以與律師商談,由律師檢視證據資料,評估被認定有過失的機率高低。

達成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就可以省去煩惱

小明希望能夠將案件徹底了解,讓對方也無法提告刑事案件的話,其中一種方法,是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經法院核定,被害者就無法再提出告訴[1]

因此,小明如果有這樣的煩惱,加上目前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對小明有利,其實可以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

但,調解的日期可能要盡快排定,而且最後要離告訴期間屆至前的那天有一兩個禮拜以上的時間。

想像上如果順利進行,或許就不用煩惱。

可是調解委員會不是自己家開的,或是要去聲請調解時已間晚了,比如說或許再七天,告訴期間就屆滿的話呢?

對方事實上有過失的話,可考慮提出告訴

因為,對方受傷,如果對方在剩下的七天內提告,對方是在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所以,警局之後會通知小明前往作筆錄。但通知小明前往製作筆錄的期間,通常是在小明告訴期間屆滿之後。

 

目前案件的證據資料不清楚,誰對誰錯也還在未定之數。但有一種狀況是:

只有小明被追究刑事責任,我方無法追究對方刑事責任,至於民事責任部分,雙方可能需要彼此向對方請求。

當然小明是否會成立過失傷害,進而需負擔刑事責任,尚屬未定。

但,在談判上,小明的籌碼就會少了一個。

所以,既然初步分析研判表也認定對方有疏失的客觀事實,如果小明主觀上也認為事實上對方有過失,經過律師檢閱證據資料後,站在律師的立場,我會建議小明先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

提出告訴後,再與對方至調解委員會商談,如達成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就可以視為撤回告訴。

又如果小明跟對方私下簽立和解契約,上面記載:「雙方均不追究他方刑事責任」的話呢?

私下簽立的和解契約無法拋棄告訴權

目前法院的多數看法,認為提出告訴的權利屬於公法上的權利,民眾無法私底下拋棄。

 

所以,縱使簽立和解契約,契約書記載「雙方均不追究他方刑事責任」、甚至寫上「__方拋棄告訴權」等約款,對方仍可在刑事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只是法院跟檢察官會審酌雙方已經有達成和解的事實,再考慮處理的方式。

因此,對於小明來說,目前最經濟、最有效、最沒有後遺症的處理方式是盡快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比如說是車禍地或者對方的住居所地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排定調解期日。


林岡輝律師
1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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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1項: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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