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行收據可否作為求償之依據?(車禍法律-高雄律師)

中藥行收據可否作為求償之依據?

 

鄉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開會中。

調解委員說:陳先生,這件車禍您打算怎麼處理?

陳先生:今天吼,我要求也不過分啦,這邊有二張收據,他賠給我,然再加五萬,我就算了。

調解委員說:王先生,您覺得呢?

王先生:這二張收據一張是醫院開的,這我沒意見。但是另一張是中藥行開的收據,這我要負擔嗎?

 


林岡輝律師說法:

法律上的損害賠償金額,必需是該金額的支出屬於回復身體健康的必要支出,就是真的可以治療身體健康的損害,使身體健康復原。依此見解,因民俗療法原本即不能宣稱療效,被害者前往民俗療法,比如說國術館等所支出之費用,原則上不能請求對方賠償[1]

 

又,未經醫生處方要求所開立的營養品或保健食品,比如說鈣片等,僅能認定對身體健康有益,至多有加速恢復身體健康之作用,尚無法認定係必要之費用[2],所以,法院多不會判准賠償。

 

回到本篇所討論的問題:中藥行之收據。

 

合格之中藥行可以販售保健食品、營養品,且依藥事法規定,其業務包含下列項目: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所以,要回答這個問題,要先檢視中藥行收據所販售之內容物究竟為何?

 

如果中藥行之收據所販售之商品屬於保健食品或營養品,不管中醫或西醫,其實多不具有療效,法院比較可能不准請求[3]

 

如果中藥行之收據,其所販售之藥品屬於中醫師處方藥品,且經取得中醫師處方箋者,該藥品事實上係經中醫師認定具有療效,自屬於損害賠償之必要費用,法院原則上會判准。

 

比較特殊的部分是:依藥事法一○三條規定,合格之中藥商可以就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4]。所以就上開丸、散、膏、丹、及煎藥,並不需要取得醫生處方箋。

 

法院面對上開丸、散、膏、丹、及煎藥的收據是否會判准賠償呢?

筆者整理後,除了法院會剔除跟傷勢無關的中藥行單據的意見外,判決中有二種看法:

 

第一種:

 

法院認為中藥行所提供之中藥單據,並無中醫師之診斷證明足認為係醫療上所必要,故不准判賠[5]

 

第二種:

 

法院具體審視藥品之效果為何,個案判斷是否得以治療傷勢。

「上訴人對上開證物之真正,並無爭執,惟抗辯稱:上開隆安蔘藥行中藥費1萬4千元,被上訴人雖提出中藥行收據(見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卷第31頁),但僅記載「安胎藥」而無從明瞭其內容,復未提出醫師處方,更未證明醫療上有服用之必要,難認係醫療上之必要費用云云,然本院審諸被上訴人因本件車禍確受有手、手指擦傷、膝挫傷、腹痛、妊娠二十四週合併子宮早期收縮等傷害,此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是被上訴人支出之上開隆安蔘藥行中藥費用,經核應屬就醫及醫療上之必要費用,應予准許,上訴人前揭抗辯,應不可採」[6]

如屬於此種見解,法院不受限於醫師處方箋之有無,得進行具體判斷中藥行所販售藥品是否屬於回復身體健康所必要,當然如法院有疑義者,可再函詢中藥行或者專業醫療院所確認該藥品是否具備療效。

何說可採?

經筆者檢索高等法院之判決見解,似乎較多數法院採取第一種說法。

 

關於中藥行在現代醫學進步及醫藥專業的養成下,是否能繼續存續,藥界有很大的爭議,有論者以為中藥行不應該繼續擁有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之權限,但,此看法尚未經修法通過。從而,審酌藥事法第103條之規定,中藥行針對傳統藥方尚有一定調劑權限,且不需經醫師處方箋的情況者,是否能夠一概以未經醫師診斷證明,即將中藥行所販售之藥品排除,恐怕與法有違。基此,筆者比較傾向於上開第二種之法院見解

 

不過,中藥行依法不能診斷、治療,即不能把脈或是灸,且,各位讀者大概也不具備醫學上的專業,是否能正確判斷藥物?是否能正確判斷配方的有效性?

 

審酌身體健康如此可貴,且,目前的中醫師診所已經普及,考慮到日後賠償的便利性,筆者還是誠摯各位讀者,如真有治療上的需求,請至中醫診所就診為宜。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9.05.08

 


[1] 車禍 Q & A-國術館費用可以要求對方賠嗎?,網址:https://windleo1.pixnet.net/blog/post/224040122-%E8%BB%8A%E7%A6%8D-q-%26-a-%E5%9C%8B%E8%A1%93%E9%A4%A8%E8%B2%BB%E7%94%A8%E5%8F%AF%E4%BB%A5%E8%A6%81%E6%B1%82%E5%B0%8D%E6%96%B9%E8%B3%A0%E5%97%8E%EF%BC%9F%EF%BC%88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20號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253號

[4]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16793

[5]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訴第一六四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82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易字第25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1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9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

[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7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號判決


(本文僅為法律常識分享,不代表筆者於個案中均為相同主張,亦不得視為法律建議,如有個案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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